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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大學辦理教保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5556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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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優質教保
    發展計畫,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提升專業素養,補助大學辦理教保
    專業知能增能學分班(以下簡稱增能學分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經教育部
     認可培育幼兒園教保員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學
     位學程或學分學程之大學。
 (二)前項大學辦理增能學分班之課程應符合本署所定授課科目、學
     分數及相關作業原則(如附件一)。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 符合前點第二項規定者,補助增能學分班開班費,每一科目(
      三學分)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每班以招收五十人為限;未滿二十人之班級,除必要開班費(
      講座鐘點費、場地使用費)外,依實際招收人數按二十人等比
      例補助;未滿十二人者,不予補助。其有特殊因素須調整招生
      名額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併由本署依本要點第五點規定
      審查。
 (三) 辦理增能學分班之經費支應項目,包括講座鐘點費、印刷費、
      資料蒐集費、場地使用費、工作費、工讀費及雜支等;並得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補助授課教師之交通費(不含住
      宿),核實報支。
 
四、補助程序:
 (一) 大學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開班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二)及
      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開設增能學分班。
 (二)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開班總人數、學員優先報名順序、
      開班班級數與每班招收人數、開班起迄日期、上課地點與時間
      、報名程序與期限、課程內容(包括十八週課程計畫及授課方
      式,格式如附件三)、允許請假之假別與時數(包括扣考核給
      )、成績考核、學分核給方式、預期效益及其他開設增能學分
      班之應遵行事項。
 (三) 經費申請表應自本署規定之網站下載,依開班需求編列經費。
 
 
 
五、審查程序及基準:
 (一) 本署就大學檢具之開班實施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
 (二) 前項申請之審查基準如下:
  1、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2、課程內容是否兼具理論及實務。
  3、授課師資應至少三分之二為經教育部依「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
      關系所科與輔系及學位學程學分學程認定標準」認可通過者,
      且具該科目之專長。
  4、申請經費之合理性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應就大學所申請補助額度內,核定補助金額。
 (二)大學依核定金額,檢據向本署申請撥款。
 (三)大學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於學
     期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
     辦理核結,並一併繳回賸餘款。
 
七、為督導並瞭解大學實際執行本案之成效,本署得請大學提報辦理
    相關資料或實地抽訪。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領補助之大學經查證其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形者,
     本署得撤銷補助;已撥款者,追繳之。
 (二)大學經查證有侵占或盜領本補助款者,本署得廢止其補助;已
     撥款者,追繳之。
 (三)大學已取得本補助經費開設增能學分班者,不得再申請其他政
     府機關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