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8條第1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6843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核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八條第一項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
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有關鄉(鎮、市)
得興辦幼兒園之規定,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施行之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及第八十七條規定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準用相關法規關
於鄉(鎮、市)之規定,爰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得興辦幼
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