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及分析華語文招生市場,提高
來臺研習華語、線上學習及特色招生效益,鼓勵華語文教育機構建立
招生資料庫及績效管理制度,獎勵績效優良之華語文教育機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華語文教育機構如下: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
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二)短期語文補習班對海外招生,並通過本部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者。
三、獎勵對象:華語文教育機構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得予以獎勵:
(一)配合本部華語文招生資料庫,依限填報各項招生資料,並附相關佐
證資料。
(二)配合本部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八年計畫之招生目標,設定
中程(三年至五年)招生目標,並訂有內部績效管理及獎勵計畫。
前項獎勵,大專校院得頒發獎狀及補助經費,短期華語補習班以頒發
獎狀為限。
四、獎勵類別:
(一)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來臺研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包括外
國獎學金生、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團、外國學生來臺研習團、
校內註冊並繳費之境外學生、境外開班註冊並繳費人數)。
(二)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線上學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
(三)特色或質性績效:前二款招生績效以外之績效,例如學習華語之人
士具備極重要影響力,或提供之華語教育服務、產品計畫具備長期
或深遠影響力。
五、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實體研習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度實
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且視
年度實體研習招生成長率核發成長獎勵金;其獎項如下:
1、績優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千人或所有招生機構前五名
,且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頒發獎
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
2、進步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十五名,且年
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不包括獲得績
優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本獎勵
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3、努力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三十名,且年
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包括獲得績
優獎及進步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
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實體研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六、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線上學習華語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
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
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五百人且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核
給線上學習進步獎,並得頒發獎狀一紙及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
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線上學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七、特色或質性績效:以校為單位,具備第四點第三款之績效,提報本部
國際華語文教育指導會審議,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且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者,核給特色績效獎,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特色獎勵金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八、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得提供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辦理師生華語教學
增能活動,百分之九十應專款專用於提升華語招生績效:
1、設置華語文學習成果優良獎學金。
2、舉辦臺灣教育、文化或藝術體驗活動。
3、舉辦華語文競賽活動。
4、與中小學合作辦理移動式學習。
5、舉辦專案華語文能力測驗。
6、充實華語教學或學習之圖書及軟體。
7、充實華語中心之教學及學習設備(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8、舉辦其他有助提升華語招生績效之活動。
(二)本部得視當年預算經費支應情形,及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實際招生績
效,秉公平合理原則調整獎勵金計發補助基準。
(三)各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計畫
主持人及專任研究助理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華語文教育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至本部華語文招生資
料庫完成填報當年度招生績效資料。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教育
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如附
件一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
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或經本部指定之委託單位通知限期補件,
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2、一百零二年度績效獎勵補助之核發,依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已呈報
本部公布之年度招生資料為準。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教育機構
,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如附件一
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審查作業: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並確認
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與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
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
審;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2)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出席
簡報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
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
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
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
止該補助之核定。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費撥付:獲獎勵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獎項及補助金額
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獎勵經費運用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
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獲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獎勵補助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備文檢附下列資料送本部辦理結報:
1、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
2、計畫執行報告。
3、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辦法執行情形。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有關各華語文教育機構招生績效之計算方式,由本部定之。
(二)本部得以隨機抽查方式查驗申請單位之填報資料,如有不實,本
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
(四)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項
目之經費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