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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六)字第108017853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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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瞭解及分析華語文招生市場,提高
  來臺研習華語、線上學習及特色招生效益,鼓勵華語文教育機構建立
  招生資料庫及績效管理制度,獎勵績效優良之華語文教育機構,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華語文教育機構如下:
 (一)設有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相關單位之國內經主管機關立案
   或核可之大專校院。
 (二)短期語文補習班對海外招生,並通過本部華語文教育機構評鑑者。

三、獎勵對象:華語文教育機構符合下列二條件者,得予以獎勵:
 (一)配合本部華語文招生資料庫,依限填報各項招生資料,並附相關佐
   證資料。
 (二)配合本部邁向華語文教育產業輸出大國八年計畫之招生目標,設定
   中程(三年至五年)招生目標,並訂有內部績效管理及獎勵計畫。
  前項獎勵,大專校院得頒發獎狀及補助經費,短期華語補習班以頒發
  獎狀為限。

四、獎勵類別:
 (一)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來臺研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包括外
   國獎學金生、外國華語文教師來臺研習團、外國學生來臺研習團、
   校內註冊並繳費之境外學生、境外開班註冊並繳費人數)。
 (二)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線上學習華語文註冊並繳費人數。
 (三)特色或質性績效:前二款招生績效以外之績效,例如學習華語之人
   士具備極重要影響力,或提供之華語教育服務、產品計畫具備長期
   或深遠影響力。

五、實體研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一):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實體研習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度實
   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且視
   年度實體研習招生成長率核發成長獎勵金;其獎項如下:
  1、績優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達一千人或所有招生機構前五名
    ,且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得頒發獎
    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
    臺幣五百萬元。
  2、進步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十五名,且年
    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不包括獲得績
    優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本獎勵
    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3、努力獎: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為所有招生機構前三十名,且年
    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不包括獲得績
    優獎及進步獎者),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
    基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實體研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實體研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六、線上學習華語招生績效獎勵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表二):
 (一)以校為單位計算,申請單位所報華語文中心及華語文教學系所、學
   程等相關單位合計年度線上學習華語註冊並繳費人數(以下簡稱年
   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一百五十人以上者,得核發基本獎勵金;
   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達五百人且成長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核
   給線上學習進步獎,並得頒發獎狀一紙及核發成長獎勵金;其與基
   本獎勵金合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申請單位所報年度線上學習華語人數未達一百五十人,或年度華語
   文教育機構線上學習華語招生之營收未增加者,不予補助。

七、特色或質性績效:以校為單位,具備第四點第三款之績效,提報本部
  國際華語文教育指導會審議,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出席,且三分之二
  表決通過者,核給特色績效獎,得頒發獎狀一紙,並核發特色獎勵金
  ,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八、經費使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得提供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辦理師生華語教學
   增能活動,百分之九十應專款專用於提升華語招生績效:
  1、設置華語文學習成果優良獎學金。
  2、舉辦臺灣教育、文化或藝術體驗活動。
  3、舉辦華語文競賽活動。
  4、與中小學合作辦理移動式學習。
  5、舉辦專案華語文能力測驗。
  6、充實華語教學或學習之圖書及軟體。
  7、充實華語中心之教學及學習設備(不得逾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
  8、舉辦其他有助提升華語招生績效之活動。
 (二)本部得視當年預算經費支應情形,及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實際招生績
   效,秉公平合理原則調整獎勵金計發補助基準。
 (三)各項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補助經費項目不包括建築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計畫
   主持人及專任研究助理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

九、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華語文教育機構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至本部華語文招生資
    料庫完成填報當年度招生績效資料。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教育
    機構,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如附
    件一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
    出申請;如逾期申請,或經本部指定之委託單位通知限期補件,
    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2、一百零二年度績效獎勵補助之核發,依各華語文教育機構已呈報
    本部公布之年度招生資料為準。符合獎勵條件之華語文教育機構
    ,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如附件一
    至附件四)一式五份,送達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向本部提出申
    請。
 (二)審查作業:審查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1、初審:由本部指定之專責單位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初審,並確認
    計畫書格式及所附文件與經費編列是否符合規定。
  2、複審:
   (1)本部得邀請華語文教育相關之產、學、研領域國內外專家組成
     審查小組,並指派代表擔任召集人,針對通過初審單位進行複
     審;審查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2)本部視業務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未出席
     簡報者,視同自願放棄補助申請。
   (3)審查小組之委員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
     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審查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
     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會議相關
     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委員與獲核定補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廢
     止該補助之核定。

十、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費撥付:獲獎勵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依本部核定獎項及補助金額
   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獎勵經費運用計畫書及補助經費申請表,
   備文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結報:獲補助之各大專校院應於獎勵補助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
   ,備文檢附下列資料送本部辦理結報:
  1、該補助款之經費收支結算表。
  2、計畫執行報告。
  3、華語文教育機構績效管理及獎勵辦法執行情形。

十一、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單位之執行情形,以落實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辦理結案、展延、執行成效不彰者,本部得
    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辦理績優之受補助單位,其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十二、注意事項:
  (一)有關各華語文教育機構招生績效之計算方式,由本部定之。
  (二)本部得以隨機抽查方式查驗申請單位之填報資料,如有不實,本
    部得視情節輕重,分別為下列處置:
   1、廢止或刪減補助。
   2、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對象。
   3、作為以後年度補助經費增減之參考。
  (三)受補助單位應依其計畫執行,因故變更者,應於事前報本部同意
    ,並依本要點規定檢附教育部補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
    。
  (四)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重複申請同項
    目之經費補助。
  (五)申請補助之文件及所附資料,不予退還。
  (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者,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