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濟弱勢學生。但不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
括學費)補助或減免之學生。
前項所稱經濟弱勢學生,指突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
濟困難,致無法順利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其突
遭變故或因其他特殊狀況之情形如下:
(一)戶內人口死亡、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
(二)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
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
無法工作。
(三)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
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
(四)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
(五)遭家庭暴力、性侵害或經社政機關庇護安置。
(六)因天然或人為災害、事故或經濟發生變故致生活發生困難。
(七)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特殊狀況。
三、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就學費用,指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包
括雜費、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團體保險
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管理費、蒸飯
費、書籍費、交通車費、課業輔導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制服費及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費用。
四、申請就學費用補助程序,規定如下:
(一)學生:
1、於就讀學校所定申請期限內,依實際需要就前點就學費用項
目,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及第三款規定訂定之數額(就讀公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就讀私立學校者,每學期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證明文件、資
料,向就讀學校提出。
2、因特殊事故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應依就讀學校之規
定提出申請。
(二)學校:
1、明定每學期受理學生申請期限,並就學生資格進行審核。
2、審核通過後,至本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填報並
列印,彙整為補助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
文掣據,連同補助人數統計表一式二份及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及十一月十日前,報各該主管機關複
審;學校屬本部主管者,逕報本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1、組成審查小組,就主管學校所報補助清冊、補助人數統計
表、相關證明文件、資料進行複審。
2、複審通過及彙總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十日前,
報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四)本部:
1、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主管學校之申請金額,核撥
補助經費。
2、依前目核撥補助經費前,得視需要就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複審結果或本部主管學校之審核結果,組成審議小組進行
審議後,依審議結果核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