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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海科館秘字第1041001787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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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博物館功能、倡導終身學習、營
    造學習型社會,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提供各界運用本館場地,辦理
    演講、研習、會議、探索學習、實驗、教育推廣及其他相關活動,特訂定「場
    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館內各單位及館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或個人。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及收費標準,依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附表)。

四、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訂、代購
    物品。

五、申請程序:

  使用單位(人)可於申請使用日前第二十日以前進入本館網站場地使用申請系
    統(http:// www.nmmst.gov.tw),填具「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場地使用申請
    表」,並上傳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線上申請,經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
    續申請事宜。

六、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依下列規定及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辦理:

  (一) 使用單位(人)須經本館審核通過並接獲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場地使用
       費及保證金之繳費(保證金為尚未折扣之場地使用費50%),未依期辦理繳
       費者,視同棄權。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予優惠:

     1、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及設備。

     2、本館與館外機構共同主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50%計費。

     3、本館與館外機構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80%計費。

     4、其他經本館核定之優惠。

  (三) 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免繳納保證金,其他均須依尚未折扣之
       場地使用費50%繳納保證金。

七、取消使用:

  (一) 已簽訂之場地使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止或暫停使
       用,使用單位(人)不得有異議或請求賠償,本館將依行政程序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

  (二) 使用單位(人)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檢具可資證明
       之文件向本館申請改期或取消,經本館同意後改期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三) 除前二款之情況外,如欲取消使用,應先於使用日前向本館提出線上或書面
       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依行政程序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其保證金退還方式
       依下列情形辦理:

     1、使用日前第二十日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全額所繳保證金。

     2、使用日前第十九日內至第七日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退還50%所繳保證金。

     3、使用日前六日內申請取消使用者,不予退還保證金。

  (四) 取消使用若未告知或未遵守前項退費申請期限者,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不予退
       還,另外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八、退費申請(含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人)檢具原收據正本及退費
    申請領據向本館提出申請。

九、場地申請使用其活動性質皆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既經核可不得擅自變更原使
    用用途。除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如有擅自變更原使用用途或未依原申
    請使用日期辦理活動者,沒入保證金且該使用單位(人)三年內不得申請使用
    本館場地。

十、使用單位(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 使用期間,使用單位(人)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理,其所
       屬工作人員應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 館外使用單位(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業行為。

  (三) 使用單位(人)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 場地環境維護:

     1、場地佈置:使用單位(人)應先於填列使用申請表時一併提出申請(如活
         動企劃、安全維護、清潔計畫、使用範圍規劃或配置圖等),並徵得本館
         核可後,於核可使用範圍與時間內自行佈置(搬運車輛禁止進入草坪)。

     2、使用單位(人)未經事先申請並獲本館核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張貼海
         報、設置宣傳標幟、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釘等方式將物品固定於會場
         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另不得噴畫任何標誌及釘樁。違者本館
         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其費用由保證金
         抵扣,使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3、使用單位(人)申請使用本館戶外場地,如需搭設舞臺或帳篷等臨時性建
         築物,應依「基隆市各項活動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申請許可,
         併同申請文件送交本館,未依規定完成申請者,不得搭設。

     4、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板之行為。

     5、使用單位(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環境基本法、空氣污染防治法及噪
         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如妨礙週遭環境安寧,經環保單位取締告發,使用
         單位(人)應自行負擔罰款。

     6、使用單位(人)應負責使用場地環境清潔,對於本館所提供之場地設施及
         設備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於活動使用結束後立即回復原狀,並與本館場地
         管理人確認,如有遺失、毀損或未清理回復等情事,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
         單位(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或照價求償,其費用由保證金抵扣,
         保證金如有不足得追償之,使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五) 未經事先申請核可,使用單位(人)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超出本館
       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 戶外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人)自行
       準備,如需額外使用電力,其電費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擔,並繳納開電
       箱費。

  (七) 使用單位(人)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均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責,不
       得直接寄送本館,活動結束之後,活動用品及設備應立即運離本館,本館不
       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物,本館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需
       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人)全部負責。

  (八) 使用單位(人)應依其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應自
       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

  (九) 活動範圍僅限使用場地:申請使用場地之館外使用單位(人),包括活動前
       之勘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進
       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需參觀本館各展示廳或IMAX劇場,應依
       規定出示參觀證或購票。有違以上規定者,須補足參觀費用且三年內不得申
       請本館場地之使用。

十一、申請本館場地進行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 嚴禁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發生衝突事件。

  (二) 拍攝的範圍以申請核准拍攝範圍為準,如因特殊需要,應事先於使用申請表
       內說明,並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三) 使用單位(人)應自備各項設備器材,本館不提供拍攝道具及機電設備等協
       助。欲從事現場攝、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器等,均應事前與本館協調。

  (四) 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範,所有
       的攝、錄影、錄音、轉播等,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行為者,應由使用單位(
       人)自行負責。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