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擴大博物館功能、倡導終身
學習、營造學習型社會,在不影響本館正常營運情況下,提供各界運
用本館場地,辦理演講、研習、會議、探索學習、實驗、教育推廣及
其他相關活動,特訂定「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館內各單位及館外公、私立機關、團體、學校或個
人。
三、本要點適用範圍及收費標準,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二場地使用收
費基準表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車位及代
訂、代購物品。
五、申請程序:
使用單位(人)可於申請使用日前第二十日以前進入本館網站場地使
用申請系統(http://www.nmmst.gov.tw),填具「國立海洋科技博物
館場地使用申請表」,並上傳下列相關文件向本館提出線上申請,經
本館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後續租用事宜。
(一)場地使用申請表。
(二)申請用途為展覽、跨界相關活動者,需檢附活動計畫書。
(三)申請用途為拍攝影片或錄製節目等活動者,需檢附拍攝計畫書。
(四)其他經要求之審查核定程序之相關文件。
六、場地使用費繳納,依下列規定及本館規費收費標準附表二場地使用收
費基準表辦理,場地使用申請表如附表:
(一)使用單位(人)須經本館審核通過並接獲通知後七個日曆天內完成
場地使用費之繳費,未依期辦理繳費者,視同棄權;審核與繳費方
式如下:
1、由本館受理申請案件,審核通過者,原則以書函、電子郵件或電
話通知申請者。
2、本館對於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人力及安全因素考量,對於
場地使用保有最後同意權。
3、繳費完成後,原則請將匯款單據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回傳,以供本
館確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得予優惠:
1、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得免費使用場地及設備。
2、本館與館外機構共同主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50%計費。
3、本館與館外機構協辦之活動場地使用費依收費標準80%計費。
4、其他經本館核定之優惠。
七、取消使用:
(一)已簽訂之場地使用案如因法令禁止或其他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止
或暫停使用,使用單位(人)不得有異議或請求賠償,本館將依行
政程序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使用單位(人)如遇不可抗拒之原因,無法如期辦理活動時,檢具
可資證明之文件向本館申請改期或取消,經本館同意後改期或無息
退還所繳費用。
(三)除前二款之情況外,如欲取消使用,應先於使用日前向本館提出線
上或電話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依行政程序無息退還全額使用費,
退還方式依下列情形辦理:
1、使用日第十四日前申請取消使用,退還全額所繳場地費。
2、使用日第十四日內至七日前申請取消使用,退還50%所繳場地費。
3、使用日七日內申請取消使用,不予退還場地費。
(四)取消使用若未告知或未遵守前項退費申請期限者,所繳場地使用費
用不予退還。
八、退費申請:使用單位(人)檢具原收據正本及退費申請領據向本館提
出申請。
九、場地申請使用其活動性質皆須符合本館營運目標,既經核可不得擅自
變更原使用用途。除事先以書面徵得本館同意外,如有擅自變更原使
用用途或未依原申請使用日期辦理活動者,該使用單位(人)三年內
不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十、使用單位(人)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使用期間,使用單位(人)須全程派員負責會場入口人員進出之管
理,其所屬工作人員應佩帶該活動之識別證。
(二)館外使用單位(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發售任何票券及從事其他商
業行為。
(三)使用單位(人)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及本館規定之其他行為。
(四)場地環境維護:
1、場地佈置:使用單位(人)應先於填列使用申請表時一併提出申
請(如活動企劃、安全維護、清潔計畫、使用範圍規劃或配置圖
等),並徵得本館核可後,於核可使用範圍與時間內自行佈置(
搬運車輛禁止進入草坪)。
2、使用單位(人)未經事先申請並獲本館核可,不得於會場內擅自
張貼海報、設置宣傳標幟、散發傳單或以黏貼、裝釘等方式將物
品固定於會場之牆面、地板及相關設備之上,另不得噴畫任何標
誌及釘樁。違者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使用單位
(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3、場內一律禁止吸煙、嚼口香糖、飲用食物等可能沾污座椅及地板
之行為。
4、使用單位(人)於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環境基本法、空氣污染防
治法及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如妨礙週遭環境安寧,經環保單
位取締告發,使用單位(人)應自行負擔罰款。
5、使用單位(人)應負責使用場地環境清潔,對於本館所提供之場
地設施及設備應妥善保管及使用,於活動使用結束後立即回復原
狀,並與本館場地管理人確認,如有遺失、毀損或未清理回復等
情事,本館得限期要求使用單位(人)改善。本館亦得逕行改善
或照價求償,使用單位(人)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6、場地內之各項設備及器材,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毀損者,應立
即告知本館予以處理;若疏於告知,則其損害由租用單位負責修
復或照價賠償。
(五)未經事先申請核可,使用單位(人)不得增設座位,與會人數不得
超出本館提供使用之座位數量。
(六)戶外活動現場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均由使用單位(
人)自行準備。
(七)使用單位(人)活動用品及設備之運送,均由使用單位(人)自行
負責,不得直接寄送本館,活動結束之後,活動用品及設備應立即
運離本館,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未即時清除,視同廢棄物,本館
有權作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任何所生損害,均應由使用單位
(人)全部負責。
(八)使用單位(人)應依其活動性質自行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
期間應自進行會場佈置工作時起,至活動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
止。
(九)活動範圍僅限使用場地:申請使用場地之館外使用單位(人),包
括活動前之勘查人員及活動期間之工作人員及與會人員,非經本館
同意,不得任意進出會場後方之監控室或其他空間;若需參觀本館
各展示廳或八K海洋劇場,應依規定出示參觀證或購票。有違以上
規定者,須補足參觀費用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場地之使用。
十一、申請本館場地進行攝影、錄影、錄音、實況轉播等,應遵守以下規
定:
(一)嚴禁妨礙遊客通行動線,或與遊客發生衝突事件。
(二)拍攝的範圍以申請核准拍攝範圍為準,如因特殊需要,應事先於
使用申請表內說明,並經本館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三)使用單位(人)應自備各項設備器材,本館不提供拍攝道具及機
電設備等協助。欲從事現場攝、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架設機
器等,均應事前與本館協調。
(四)拍攝畫面及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
規範,所有的攝、錄影、錄音、轉播等,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或行
為者,應由使用單位(人)自行負責。
(五)使用活動不得涉及各種政治選舉宣傳。
(六)如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單
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館場
地之使用。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