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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務車輛派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01801282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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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公務車輛之派用管理,特依
  據交通部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人員,平日外出接洽公務或出席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
  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三、本院公務車輛統由秘書室集中管理調派。申請公務車輛,以下列各項
  用途為限:
  (一)接送講師。
  (二)三位以上同仁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同意得申請派車,一級主
     管以上同仁則不在此限。
  (三)經核准辦理之活動。 
  (四)其他因突發性緊急事故需使用公務車輛時。

四、為提升公務車使用效率並節省公帑,除直達三院區接送車趟外,公務
  車輛以送達各大眾運輸交通站定點為原則,如:高鐵板橋站或桃園站
  、臺鐵板橋站、捷運永寧站等;倘若用車人因特殊情形需直達接送者
  ,應備註辦理。

五、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
  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變更行程,用車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

六、各單位申請用車,如在同一日期而行駛行程相近或相同時,秘書室得
  合併派車。

七、秘書室應按各單位送達派車單之先後緩急依次調派,同路線及時間相
  同時,秘書室得視情況併車、停派或將用車人送抵大眾運輸交通站定
  點。

八、申請公務派車,須於用車三日前填具派車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主任秘書簽章後送秘書室統一調派。

九、派車申請除第四點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室得不予派車: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人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接送地點。
  (四)日期不符。
  (五)本院人員受邀至院外講演。
  (六)非屬奉派參加之院務行政工作相關行程與會議。
  (七)非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行程及會議。

十、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備案,如
  有傷亡時,應先行實施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十一、用車人於核銷差旅費時應註明搭乘公務車輛。

十二、每年度進行各單位派用車輛相關評估,以利檢討用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