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範公務車輛之派用管理,特依
據交通部車輛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各單位人員,平日外出接洽公務或出席會議,如有大眾運輸工具
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三、本院公務車輛統由秘書室集中管理調派。申請公務車輛,以下列各項
用途為限:
(一)接送講師。
(二)三位以上同仁因業務需要經單位主管同意得申請派車,一級主
管以上同仁則不在此限。
(三)經核准辦理之活動。
(四)其他因突發性緊急事故需使用公務車輛時。
四、為提升公務車使用效率並節省公帑,除直達三院區接送車趟外,公務
車輛以送達各大眾運輸交通站定點為原則,如:高鐵板橋站或桃園站
、臺鐵板橋站、捷運永寧站等;倘若用車人因特殊情形需直達接送者
,應備註辦理。
五、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派車單所列行程,除有安全
顧慮者外,駕駛人不得變更行程,用車人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行程
。
六、各單位申請用車,如在同一日期而行駛行程相近或相同時,秘書室得
合併派車。
七、秘書室應按各單位送達派車單之先後緩急依次調派,同路線及時間相
同時,秘書室得視情況併車、停派或將用車人送抵大眾運輸交通站定
點。
八、申請公務派車,須於用車三日前填具派車單,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主任秘書簽章後送秘書室統一調派。
九、派車申請除第四點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秘書室得不予派車:
(一)用車事由不詳。
(二)申請人單位主管未核章。
(三)塗改接送地點。
(四)日期不符。
(五)本院人員受邀至院外講演。
(六)非屬奉派參加之院務行政工作相關行程與會議。
(七)非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院外各項行程及會議。
十、公務車輛肇事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備案,如
有傷亡時,應先行實施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
十一、用車人於核銷差旅費時應註明搭乘公務車輛。
十二、每年度進行各單位派用車輛相關評估,以利檢討用車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