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
稱技藝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
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
賽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
則。
三、技藝競賽由本部主辦,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或
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承辦,並委由所主管學校(以下簡
稱執行學校)執行;執行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學校或機關協辦。
執行學校應擬訂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經第四點第一項技藝競賽委
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承辦機關辦理技藝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
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於國
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及執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
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
長及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會議,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
召集,並擔任主席;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該局局長
與國教署署長共同召集並共同擔任主席。國教署署長或該局局長不克
出席會議時,得由國教署署長或該局局長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
一人擔任主席。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
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執行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副總
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協辦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得聘任
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技藝競賽相關實務經驗之學者專
家擔任,提供競賽工作諮詢意見。
2、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3、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產學媒合組、典
禮組、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及
交通組之工作小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
總幹事就執行學校、協辦學校或協辦機關相關人員聘(派)兼任
之。
(二)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以下簡稱總召)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以下簡
稱副總召)一人至二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2、各競賽職種置命題及評判委員至少四人,由其中一人擔任職種召
集人(以下簡稱職召),並得考量命題及評判委員總人數、術科
試題總站數、專業技能複雜度,由其中一人擔任職種副召集人(
以下簡稱副職召);由總召擬具名單,報本部核定並聘(派)兼
之。
3、前目命題及評判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於同一學校、機關
或機構擔任同一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職種命題
及評判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並儘量考量區域之平衡:
(1)現任大專校院講師(包括專業技術教師)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
員以上職務,並具相關科、系、所教學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2)現任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與競賽職種相關
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技術士證,並具相關科、系、所教學或
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3)具相關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工作經驗,經總召認定,足以擔任
命題及評判工作。
(4)具業界相關實務經驗六年以上,經總召認定,足以擔任命題及
評判工作。
(5)曾任全國技能競賽裁判、裁判長或國際賽裁判,並嫻熟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教學之教師、校長,且其任職學校無選手參
加其所擔任命題及評判委員競賽職種。
4、各競賽職種得置命題及評判委員助理若干人,由競賽工作會總幹
事聘(派)兼之;其人數以命題及評判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為上
限,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報本部同意後增聘之。
5、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應變小組:
1、置召集人一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擔任;於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該局局長擔任。
2、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
就競賽工作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及專家
學者聘(派)兼之;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委員應
包括本部代表一人。
前項工作會、小組召開會議時,分別由總幹事、總召、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其不克出席時,得指派成員、委員一人或由成員、委員
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第三項代表學校、機關出任之成員、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上開成員、委員,並應隨
其本職進退。
五、前點第三項第二款命題及評判工作會,其總召、副總召、職召、副職
召及命題及評判委員之職責,詳如附表一。
六、命題及評判委員應恪守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自行迴避命題及評判工作:
(一)同一職種參賽選手或指導教師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競賽期間,命題及評判委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經第四
點第三項第三款應變小組決議後,由總召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
入計分。但有急迫情形者,得由職召邀集命題及評判委員共同查證及
決議後,命其迴避,並於事後向應變小組提出報告。
七、命題及評判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變小組決議後,應即解聘,
三年內不得遴聘及擔任命題及評判委員:
(一)有前點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二)競賽期間,未能認真負責執行競賽評審工作或不配合執行。
(三)遺失試務資料,其試務資料包括試題、答案卷(卡)、成品或評審
表冊。
(四)洩漏競賽成績或名次。
(五)其他影響競賽選手權益情節輕微。
八、命題及評判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變小組決議後,終身不予聘
任,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資格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竄改成績或其他舞弊行為。
(三)洩漏或盜用未公開之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表或因職務知悉或
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四)其他影響競賽選手權益情節重大。
九、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技藝競賽:
(一)學校(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
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其實驗教育計畫課
程所屬類型為技術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十、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依各職種學校數,決定參賽名額總數;學校應
辦理校內初賽,選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取得學籍之學生代表
參加。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未取得學籍之學生擬參加技藝競賽者,應向許可其
實驗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
檢具實驗教育計畫、相關專業領域證明及欲參賽職種,向國教署報名
後,由國教署通知學生參加指定學校之校內初賽或資格賽;其參加技
藝競賽名額,採該學校原參賽名額外加方式辦理。
各類技藝競賽職種,執行學校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十一、各類技藝競賽及前點第三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
科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測驗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十二、各類技藝競賽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之命(審)題,由第四點第三項
第二款規定所設命題及評判工作會辦理,並由各該職召指定該競賽
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至少三人共同為之。
十三、各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之命(審)題作業流程,包括命題、組題、
審題、確認、製卷及彌封等項目;其程序如下:
(一)命題及評判委員依前點規定完成各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之命題後
,應將試題繳交予各該職召進行組題。
(二)各該職召應將完成組題之學科測驗試題印製初稿,並由總召分就
各該職種邀集職召、命題及評判委員代表召開學科測驗試題審題
會議,檢視學科測驗試題之合適性及正確性後,填具附表二「各
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命題應辦理事項檢核表」,經總召及各該競
賽職召確認、簽名後製卷,進行彌封。
(三)前二款所定命題及評判委員、職召及總召之職責,不得交由執行
學校辦理。
十四、各該職種術科測驗試題完成命題後,總召應比照前點第二款規定召
開術科測驗試題審題會議,檢視術科測驗試題之合適性及正確性,
並確保相關材料準備充裕後,填具附表三「各該職種術科測驗應辦
理事項檢核表」。
十五、各該職種之競賽籌備期間,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一)由各該職召召開會議,邀集參賽學校及執行學校,就當年度學科
及術科測驗之試題範圍、配分比率、競賽場地規劃及其他相關事
項進行決議後,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資訊平臺(以
下簡稱本競賽平臺)公告,嗣後不得修改;正式競賽時,應依上
開公告內容辦理。
(二)各該職召指派之命題及評判委員一人,與職召共同擔任成績登錄
人員,並於正式競賽前,全程參加成績登錄之研習。
(三)競賽前,各競賽職種參賽選手,於報到時,除選手編號外,應另
抽定工作崗位編號,由本競賽平臺產出;或由該職種成績登錄人
員將其輸入本競賽平臺,以作為競賽成績輸入之編號。
十六、各該職種之正式競賽期間,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一)命題及評判委員於學科測驗實施至少三十分鐘前,抵達學科測驗
試場,進行監考前準備工作。
(二)命題及評判委員於術科測驗實施至少三十分鐘前,抵達術科競賽
場地,進行競賽前準備及召開術科測驗試前預備會議。
(三)各該競賽職召於術科測驗前,向參賽選手說明術科測驗競賽試題
,並應將試題配分比率或評分基準提供參賽選手瞭解評分重點。
十七、各該職種之學科與術科測驗評分及成績檢核,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
理:
(一)術科測驗結束後,由各該競賽職召召開賽後檢討會議,向各參賽
選手及指導教師說明本次競賽優缺點,不就個別選手作品或表現
進行評論。
(二)命題及評判委員得分組分工進行評分;評分後,應由命題及評判
委員二人以上交叉重複檢核,不得由單一命題及評判委員處理成
績。
(三)各職種之競賽總成績,由學科及術科測驗二成績依第十一點第一
項規定加權合計後得之,並依總成績決定名次;競賽總成績同分
時,應依公告之各該職種同分比序順序決定名次。
(四)命題及評判委員完成學科及術科測驗評分後,由成績登錄人員登
錄成績,並經各該競賽職召或其指定之命題及評判委員交互核對
無誤後,由各該競賽職召將競賽成績上傳至本競賽平臺,且列印
該職種之競賽成績總表。
(五)各職種之競賽成績總表應經所有命題及評判委員確認無誤後簽名
,併同原始評分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由各該競賽職召送交競賽工
作會檢核。
(六)各職種之競賽成績經送交競賽工作會後,其命題及評判委員不得
再提出修改或其他異議。但因成績輸入錯誤,經各該競賽職召提
出申請修改,經總召確認並同意,並經所有命題及評判委員簽名
確認後,得予修正。
(七)各職種繳交之競賽成績,經總召確認無誤並於競賽成績總表簽名
後,各該競賽職種之命題及評判委員始得離場。
十八、參與各類各該競賽職種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命題之總召、職召、命
題及評判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於前三點所定競賽籌備期間、正式
競賽期間及競賽檢核成績之相關作業程序,應遵守保密原則;未經
執行學校公開之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競賽成績或名次,不得洩露
;如有洩露或發生其他舞弊情事時,參與命題、評判之委員及相關
工作人員均應接受調查。
十九、執行學校應於頒獎當日十二時前公告各競賽職種之競賽成績,公告
之格式如附件一;各競賽職種參賽選手並可至本競賽平臺查詢專屬
個人之詳細成績。
二十、參賽學生對其技藝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參賽學生及領隊或指導
教師於技藝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執行學校
提出申訴;逾時或未依規定書面格式提出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格式,由國教署訂定,並於本競賽平臺公告之。
二十一、執行學校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訴後,應於七日內交由應變小
組處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變小組召集人得請執行學校蒐集相關資料,並得視實際需要
,邀請該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或相關人員列席,協助釐清
申訴問題。
(二)執行學校就申訴問題進行釐清、查明後,應作成處理建議,並
交由應變小組召集會議審查。
(三)應變小組應就執行學校提出之處理建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
後,交由執行學校以書面答復申訴者。
二十二、前點第三款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涉及成績修正或名次更動者,應
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及重新核算後成績,均未達優勝錄取成績
者,由執行學校以書面逕行答復。
(二)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未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
優勝錄取成績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
(三)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已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
更優名次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其原列名次從缺,原列其
後獎次不依序遞補。
二十三、前點申訴處理結果,涉及金手獎第一名至第三名名次變更者,執
行學校應將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報承辦機關核定,承辦機關為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者,並由承辦機關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變更及獎
勵;其餘獎項,由執行學校依應變小組之決議逕行辦理變更及獎
勵。
二十四、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
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
列規定分擔:
(一)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
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
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
第三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
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
學校。
二十五、技藝競賽結束後,由執行學校召開各該類技藝競賽檢討會,並製
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