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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3120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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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舉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技藝競賽(以下簡稱技藝競賽),特訂定本要點。

二、技藝競賽分為工業類、農業類、商業類、家事類及海事水產類,並依各類之競賽職種,分別辦理之。

    競賽期間得辦理產學媒合及技職教育宣導;本部得安排取得各職種競賽第一名、第二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等相關活動。

    第一項競賽,以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辦理完成為原則。

三、技藝競賽由本部主辦,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依協議輪流承辦,並委由所主管學校(以下簡稱執行學校)執行;執行學校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學校或機關協辦。

    執行學校應擬訂各類技藝競賽實施計畫,經第四點第一項技藝競賽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四、承辦機關辦理技藝競賽,應依各類競賽分別組成技藝競賽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員由本部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二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及執行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首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及該局局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聘(派)兼之。

    前項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會議,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國教署署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該局局長與國教署署長共同召集並共同擔任主席。國教署署長或該局局長不克出席會議時,得由國教署署長或該局局長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下設競賽工作會、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其成員及組織如下:

(一)競賽工作會:

1、置總幹事一人,由主任委員就執行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副總幹事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協辦學校校長聘(派)兼之;得聘任顧問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具技藝競賽相關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擔任,提供競賽工作諮詢意見。

2、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相關人員聘(派)兼之。

3、設規劃組、競賽組、命題評判庶務組、成績組、產學媒合組、典禮組、總務組、主(會)計組、公關組、資訊文宣組、服務組及交通組之工作小組;每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及組員若干人,由總幹事就執行學校、協辦學校或協辦機關相關人員聘(派)兼任之。

(二)命題及評判工作會:

1、置總召集人(以下簡稱總召)一人,並得置副總召集人(以下簡稱副總召)一人至二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2、各競賽職種置命題及評判委員至少四人,由其中一人擔任職種召集人(以下簡稱職召),並得考量命題及評判委員總人數、術科試題總站數、專業技能複雜度,由其中一人擔任職種副召集人(以下簡稱副職召);由總召擬具名單,報本部核定並聘(派)兼之。

3、前目命題及評判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於同一學校、機關或機構擔任同一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人數,不得超過該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並儘量考量區域之平衡:

(1)現任大專校院講師(包括專業技術教師)或研究機構助理研究員以上職務,並具相關科、系、所教學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2)現任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與競賽職種相關乙級以上或該職類最高技術士證,並具相關科、系、所教學或研究經驗三年以上。

(3)具相關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工作經驗,經總召認定,足以擔任命題及評判工作。

(4)具業界相關實務經驗六年以上,經總召認定,足以擔任命題及評判工作。

(5)曾任全國技能競賽裁判、裁判長或國際賽裁判,並嫻熟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教學之教師、校長,且其任職學校無選手參加其所擔任命題及評判委員競賽職種。

4、各競賽職種得置命題及評判委員助理若干人,由競賽工作會總幹事聘(派)兼之;其人數以命題及評判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為上限,但有特殊需求者,得報本部同意後增聘之。

5、得設秘書組,組員由總召指定相關人員擔任。

 

(三)應變小組:

1、置召集人一人,於國教署為承辦機關者,由該署署長擔任;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由該局局長擔任。

2、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承辦機關就競賽工作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命題及評判工作會總召及專家學者聘(派)兼之;於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為承辦機關者,委員應包括本部代表一人。

    前項工作會、小組召開會議時,分別由總幹事、總召、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其不克出席時,得指派成員、委員一人或由成員、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第三項代表學校、機關出任之成員、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應指派代表出席,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上開成員、委員,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前點第三項第二款命題及評判工作會,其總召、副總召、職召、副職召及命題及評判委員之職責,詳如附表一。

六、命題及評判委員應恪守利益衝突迴避及保密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命題及評判工作:

(一)同一職種參賽選手或指導教師為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競賽期間,命題及評判委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經第四點第三項第三款應變小組決議後,由總召命其迴避,其評定成績不列入計分。但有急迫情形者,得由職召邀集命題及評判委員共同查證及決議後,命其迴避,並於事後向應變小組提出報告。

七、命題及評判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變小組決議後,應即解聘,三年內不得遴聘及擔任命題及評判委員:

(一)有前點第一項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

(二)競賽期間,未能認真負責執行競賽評審工作或不配合執行。

(三)遺失試務資料,其試務資料包括試題、答案卷(卡)、成品或評審表冊。

(四)洩漏競賽成績或名次。

(五)其他影響競賽選手權益情節輕微。

八、命題及評判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應變小組決議後,終身不予聘任,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資格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二)竄改成績或其他舞弊行為。

(三)洩漏或盜用未公開之試題、參考答案、評分標準表或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事項之資料。

(四)其他影響競賽選手權益情節重大。

九、學生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技藝競賽:

(一)學校(包括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其實驗教育計畫課程所屬類型為技術型之應屆畢(結)業學生。

    前項學生,不包括延修生。

十、各類技藝競賽委員會應依各職種學校數,決定參賽名額總數;學校應辦理校內初賽,選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取得學籍之學生代表參加。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未取得學籍之學生擬參加技藝競賽者,應向許可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檢具實驗教育計畫、相關專業領域證明及欲參賽職種,向國教署報名後,由國教署通知學生參加指定學校之校內初賽或資格賽;其參加技藝競賽名額,採該學校原參賽名額外加方式辦理。

    各類技藝競賽職種,執行學校得視其參賽人數,辦理資格賽。

十一、各類技藝競賽及前點第三項規定之資格賽,分學科及術科測驗;術科測驗成績比率,應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上。

     前項測驗命題範圍,以前四學期及舉辦競賽當學期之課程為限。

十二、各類技藝競賽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之命(審)題,由第四點第三項第二款規定所設命題及評判工作會辦理,並由各該職召指定該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至少三人共同為之。

十三、各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之命(審)題作業流程,包括命題、組題、審題、確認、製卷及彌封等項目;其程序如下:

 (一)命題及評判委員依前點規定完成各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之命題後,應將試題繳交予各該職召進行組題。

 (二)各該職召應將完成組題之學科測驗試題印製初稿,並由總召分就各該職種邀集職召、命題及評判委員代表召開學科測驗試題審題會議,檢視學科測驗試題之合適性及正確性後,填具附表二「各該職種學科測驗試題命題應辦理事項檢核表」,經總召及各該競賽職召確認、簽名後製卷,進行彌封。

 (三)前二款所定命題及評判委員、職召及總召之職責,不得交由執行學校辦理。

十四、各該職種術科測驗試題完成命題後,總召應比照前點第二款規定召開術科測驗試題審題會議,檢視術科測驗試題之合適性及正確性,並確保相關材料準備充裕後,填具附表三「各該職種術科測驗應辦理事項檢核表」。

十五、各該職種之競賽籌備期間,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一)由各該職召召開會議,邀集參賽學校及執行學校,就當年度學科及術科測驗之試題範圍、配分比率、競賽場地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決議後,於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資訊平臺(以下簡稱本競賽平臺)公告,嗣後不得修改;正式競賽時,應依上開公告內容辦理。

 (二)各該職召指派之命題及評判委員一人,與職召共同擔任成績登錄人員,並於正式競賽前,全程參加成績登錄之研習。

 (三)競賽前,各競賽職種參賽選手,於報到時,除選手編號外,應另抽定工作崗位編號,由本競賽平臺產出;或由該職種成績登錄人員將其輸入本競賽平臺,以作為競賽成績輸入之編號。

十六、各該職種之正式競賽期間,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一)命題及評判委員於學科測驗實施至少三十分鐘前,抵達學科測驗試場,進行監考前準備工作。

 (二)命題及評判委員於術科測驗實施至少三十分鐘前,抵達術科競賽場地,進行競賽前準備及召開術科測驗試前預備會議。

 (三)各該競賽職召於術科測驗前,向參賽選手說明術科測驗競賽試題,並應將試題配分比率或評分基準提供參賽選手瞭解評分重點。

十七、各該職種之學科與術科測驗評分及成績檢核,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處理:

 (一)術科測驗結束後,由各該競賽職召召開賽後檢討會議,向各參賽選手及指導教師說明本次競賽優缺點,不就個別選手作品或表現進行評論。

 (二)命題及評判委員得分組分工進行評分;評分後,應由命題及評判委員二人以上交叉重複檢核,不得由單一命題及評判委員處理成績。

 (三)各職種之競賽總成績,由學科及術科測驗二成績依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加權合計後得之,並依總成績決定名次;競賽總成績同分時,應依公告之各該職種同分比序順序決定名次。

 (四)命題及評判委員完成學科及術科測驗評分後,由成績登錄人員登錄成績,並經各該競賽職召或其指定之命題及評判委員交互核對無誤後,由各該競賽職召將競賽成績上傳至本競賽平臺,且列印該職種之競賽成績總表。

 (五)各職種之競賽成績總表應經所有命題及評判委員確認無誤後簽名,併同原始評分表及其他相關資料,由各該競賽職召送交競賽工作會檢核。

 (六)各職種之競賽成績經送交競賽工作會後,其命題及評判委員不得再提出修改或其他異議。但因成績輸入錯誤,經各該競賽職召提出申請修改,經總召確認並同意,並經所有命題及評判委員簽名確認後,得予修正。

 

 (七)各職種繳交之競賽成績,經總召確認無誤並於競賽成績總表簽名後,各該競賽職種之命題及評判委員始得離場。

十八、參與各類各該競賽職種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命題之總召、職召、命題及評判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於前三點所定競賽籌備期間、正式競賽期間及競賽檢核成績之相關作業程序,應遵守保密原則;未經執行學校公開之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競賽成績或名次,不得洩露;如有洩露或發生其他舞弊情事時,參與命題、評判之委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均應接受調查。

十九、執行學校應於頒獎當日十二時前公告各競賽職種之競賽成績,公告之格式如附件一;各競賽職種參賽選手並可至本競賽平臺查詢專屬個人之詳細成績。

二十、參賽學生對其技藝競賽成績有異議者,應由參賽學生及領隊或指導教師於技藝競賽頒獎當日十五時前,以書面詳具理由,向執行學校提出申訴;逾時或未依規定書面格式提出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格式,由國教署訂定,並於本競賽平臺公告之。

二十一、執行學校依前點第一項規定受理申訴後,應於七日內交由應變小組處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變小組召集人得請執行學校蒐集相關資料,並得視實際需要,邀請該競賽職種命題及評判委員或相關人員列席,協助釐清申訴問題。

  (二)執行學校就申訴問題進行釐清、查明後,應作成處理建議,並交由應變小組召集會議審查。

  (三)應變小組應就執行學校提出之處理建議,進行審查並作成決議後,交由執行學校以書面答復申訴者。

二十二、前點第三款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涉及成績修正或名次更動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及重新核算後成績,均未達優勝錄取成績者,由執行學校以書面逕行答復。

  (二)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未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優勝錄取成績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

  (三)申訴學生原公告成績已達優勝錄取成績,而重新核算後成績達更優名次者,採並列名次方式獎勵;其原列名次從缺,原列其後獎次不依序遞補。

二十三、前點申訴處理結果,涉及金手獎第一名至第三名名次變更者,執行學校應將應變小組作成之決議報承辦機關核定,承辦機關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者,並由承辦機關報本部備查後,始得變更及獎勵;其餘獎項,由執行學校依應變小組之決議逕行辦理變更及獎勵。

二十四、技藝競賽所需經費,由國教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編列預算及報名費之收入支應;總經費扣除報名費收入後之其餘經費,依下列規定分擔:

  (一)農業類及海事水產類:國教署全額負擔。

  (二)工業類、商業類及家事類:各直轄市政府依政府財力分級表規定,屬第一級者,負擔百分之二十,屬第二級、第三級者,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國教署負擔。

      辦理第二點第二項產學媒合、技職教育宣導及第一名、第二名選手赴國外參加專業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國教署編列預算支應。

      技藝競賽所需設備及維護費,由承辦機關編列或籌措,補助執行學校。

二十五、技藝競賽結束後,由執行學校召開各該類技藝競賽檢討會,並製作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