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各項規費收費數額如下,每時段以三小時計:
一、館前廣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八千一百元。
二、國際會議廳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萬六千七百元。
三、第一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萬三千二百元。
四、第二會議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七千八百元。
五、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六千元。
六、數位學習教室(電腦教室)軟體安裝費: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七、視聽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九千八百元。
八、多元學習教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六千元。
九、四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五樓閱覽區展場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五百五十元。
十一、藝文走廊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十二、推播及戶外LED螢幕廣告託播:每月新臺幣二萬二千四百元。
十三、中興分館研習室: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十四、中興分館視聽室:每時段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十五、通還服務:每本新臺幣三十元。
十六、館際合作借書服務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三十元。
十七、館際合作複印服務手續費:每件新臺幣二十元。
十八、中興分館三樓展覽室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十九、中興分館三樓及四樓走廊牆面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二千元。
二十、中興分館一樓期刊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九百元。
二十一、中興分館二樓書庫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二十二、黎明分館二樓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十三、黎明分館三樓展區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千六百五十元。
二十四、數位錄音室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二十五、一般借閱證補發費:每張新臺幣五十元。
二十六、一樓六號、七號電梯前展場場地使用費:每時段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十七、一樓藝文展廳場地使用費:每週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元。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