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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40020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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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執行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以
    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於下列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一)本法施行後新設立者。

  (二)本法施行前已設立,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本細則及其他法規規

    定,變更校名者。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命名原則如下:

  (一)普通型及綜合型: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

  (二)技術型:

    1、國立○○(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群科類別)高級中等學 

      校。

  (三)單科型:

    1、國立○○(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校。

    2、國立○○大學附屬○○(名稱)xx(學科領域)高級中等學

      校。

四、(刪除)

五、其他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得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