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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120100080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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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

三、各類出版品應送存1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信封外註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詳附件1-4)以利清點核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訂格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圖書送存應併同未加密PDF(含封面、目次、內容、版權頁)檔案送存。

(五)數位形式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統」,並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經本館檢查有不符者,應於本館通知期限內重新送存。

四、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應於發行後30日內送存;期刊報紙應於發行後14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12月31日為發行日;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1日為準。

五、出版人逾本要點第四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將通知限期30日內完成送存。屆期仍未送存,則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處以罰鍰。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