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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140100158A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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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依圖書館法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出版品包括: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及數位形
    式等出版品。

三、各類出版品應送存一份至本館館藏發展及書目管理組。送存時應配合
    事項如下:
(一)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之出版人可親自到館送存,或以郵寄
      、貨運方式送存,如以郵寄、貨運方式送存,應於書箱或信封外註
      明「送存」字樣,並附送存清單(詳附件一–四)以利清點核對。
(二)同一題名圖書(即內容相同之同一種書)於同年度內以不同裝訂格
      式發行者,得擇一送存。
(三)有附件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附件應併同送存。
(四)圖書送存應併同未加密PDF(含封面、目次、內容、版權頁)檔案 
      送存。
(五)數位形式出版品之送存,應上傳檔案至本館「出版品送存系統」,
      並涵蓋其完整內容,資料不得加密,經本館檢查有不符者,應於本
      館通知期限內重新送存。

四、圖書、視聽資料及數位形式等出版品應於發行後三十日內送存;期刊
    報紙應於發行後十四日內送存。
    前項出版發行時間如僅標示年度,以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發行日;
    標示年月,以出版品發行年月最後一日為準。

五、出版人逾第四點之期間未送存,本館得通知限期三十日內完成送存。
    屆期仍未送存,得依圖書館法第十八條規定處理。

六、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