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產學攜手合作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
得達成培育產業需求具技術縱深之專業技術人才之目標,特訂定本
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適用對象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附設專業群科、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以下簡稱高級中等
學校)及公私立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技專校
院)(上開二者簡稱學校)及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以下簡稱合
作廠商)。
二、學校與合作廠商規劃合作專班計畫,應先簽訂產學攜手合作合約書
(以下簡稱合約書)並用印完備,另得於簽訂合約書前簽訂合作意
向書;合約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產學攜手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方式。
(二) 課程規劃、職場實習計畫、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
畫、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銜接至技專校院之篩選機制。
(三) 學生輔導機制及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四) 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與合作廠商並應先擬定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並用印完備,
另於招生後由學校、合作廠商與學生簽訂學生教育訓練契約(以下
簡稱訓練契約)。
前項訓練契約於高級中等學校端,其內容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
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於技專校院端,其內容則應依產
學攜手合作學生教育訓練契約草案範本,並應註明訓練之期間、時
間、福利、生活津貼或待遇等。
三、 學校與合作廠商應共同組成校級之委員會;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
班,其校級委員會之組成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
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研議課程規劃、學生遴選、升學銜接、
資源共享、權利義務、相互支援、工作輪調、學生輔導及產業人
才培育等議題,並協調解決計畫執行過程中遭遇之各項爭議問題。
委員會之組成、運作方式及各項變更,應於合約書中載明。
四、 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應對合作廠商進行審慎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營
利事業登記、工廠登記、廠商員工數、資本額、營業額、主要產品
與服務,及工作場所之機器設備、技術容量、職場安全等,並敘明
訓練條件、工作時數、福利、產官學合作經歷等。
各校遴選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與學校「共同培育人才」之教育共識,
且合作廠商地點不宜過度分散。
五、 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應具備資格:
(一) 合作廠商應經登記設立有案,且具有申辦該科(系)訓練或
實習設備(施)。
(二) 學生學習場所應經檢查合格,並檢附「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
設備」檢查合格證明。
(三) 高級中等學校之合作廠商應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廠商評
估並通過。
六、參與本專班之合作廠商應辦理事項:
(一) 合作廠商之主要產品及服務與學校申辦之科(系)屬性應有高
度關聯,且工作崗位技能內涵應進行產(企)業從業能力需求
分析並與學校申辦科(系)課程相符。
(二) 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規規定安排本計畫之學生於合作廠商之
工作時間、休息及休假。
(三) 禁止安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輪值大夜班(午後八時至晨間六時
)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
辦理;技專校院學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但不得影響技專
校院排課及學生學習。一百零六學年度以前核定計畫,於合作
廠商有特殊情形須安排學生輪值大夜班,應依教育部補助及推
動產學攜手合作實施計畫要點第六點規定,由學校敘明理由並
重新研擬計畫報本部核定。
(四) 合作廠商給予本計畫參與之學生生活津貼、待遇,應依勞動基
準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如提供全額學費補助者,並得與享
有補助全額學費學生,約定畢業後至少留廠服務一年以上,並
於訓練契約書中載明。
(五) 採輪調式辦理之計畫者,合作廠商應落實定期安排學生進行崗
位輪調。
(六) 高級中等學校端學生於高三畢業後之暑假赴職場實習,得列為
預修技專校院端實習學分,並由技專校院端負責學生督導之責。
(七) 應提供學校教師赴企業深度研習及向合作廠商業師學習實務操
作之機會。
七、本專班課程模組及內涵應由合作之學校與廠商共同規劃(四合一模
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並強調
實務能力之培養,以因應業界發展實際需要。
本專班採高級中等學校與技專校院銜接之一貫課程設計,規劃基礎
教育(包括職業倫理)、專業教育及職場實習,尤應重視高級中等
學校與技專校院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區隔與銜接,科技大學、技術
學院四年制學士班得於學生修業前二年著重專業教育教學,後二年
著重基礎教育教學,並建立補救教學課程予第十點第四款所定原非
本專班學生。
八、 本專班之職場實習學分採計:
(一) 高級中等學校:申辦學校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
教生權益保障法或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 技專校院:申辦學校職場實習學分採計之上限,應考量職場實
習占課程時數比例及領域性質之合理性,於委員會研訂,並經
各級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九、 學校與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
展署所屬分署)應共同擬訂「職場實習計畫」,明定職場實習內容、
職場工作崗位輪調、職場實習場所、職場實習時數、職場教育訓練計
畫、成績考核辦法、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及其上限、職場晉升進路
等。職場採計科目與學分數及職場實習內容,應具明顯相關性;其不
具明顯相關性者,不宜採計或延長修業年限。
十、參與本專班之學校及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聯合成立「學生甄選委員會」,共同
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進路計畫」,並正式納入合約書;
計畫內容如下:
(一) 繼續升學之甄選時間:應考量專班學生未來升學規劃,並得於四
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報名前辦理完畢。
(二) 甄選方式及條件指標:得參採實務經驗進行選才。
(三) 技專校院每班招收人數:最高以五十名為限。
(四) 甄選人數未達技專校院核定人數之處理:如有缺額,得經合作廠
商同意,酌收非本專班合作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其以補足原核
定名額為限。
十一、 本專班學生由高級中等學校升讀技專校院成班後,如尚有缺額,得
於一年級上學期結束前就校內相關科系招收學生轉入,以補足缺額。
十二、本專班須建置學生輔導機制,學校與合作廠商應於開班前向學生說
明專班辦理模式、職場身分別、生活津貼或待遇、升學等機制及相
關法令。學生至職場實習時,合作廠商(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
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應指派專責技術人員(或
訓練師),負責職場學習輔導;學校並應安排專責教師到職場,擔
任學生生活、心理與課業之輔導。
職場學習輔導包括工作知識、技能效率、職業道德等;生活、心理
與課業輔導包括品德、才能、課業、生活面等之輔導。
十三、辦理本專班之學校,應訂定本專班學生之「解約或停止契約機制」
,並於招生簡章中載明;如學校無法辦理本專班或學生因故無法繼
續就讀本專班時,學校應對學生進行輔導,並依規定安置學生,繼
續完成學業。
十四、 學校(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應依與合作廠商簽定之合約書,積極要求合作廠商依合約規
定安排學生工作崗位、工作時段,進行各種技能訓練,並依相關法
規支付生活津貼或待遇。
學校(四合一模式之合作專班,亦應包括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
分署)應建立因應機制,確保學生之權益,如合作廠商受景氣等無
法克服因素,而無法依原合約執行時,應立即啟動因應計畫,包括
尋找替代或新增合作廠商、職校階段更改建教合作模式、延後學生
進廠實習時間、以在校實習課方式替代職場實習等,並依相關規定
處理,同時將辦理結果作成紀錄,併同因應計畫報本部備查。
十五、 學校辦理本專班,應依該班之開班學制同級同類學雜費收費標準辦
理,並衡酌學生在校上課時間,得酌減收費標準。
十六、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本專班,除本注意事項外,應依據高級中等學校
相關法規處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