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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7條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809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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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如下:
 
一、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裁罰。
 
二、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旨在促使建教合作機構致力於防治工作場所性
     別歧視、性傾向歧視與性騷擾,以保障建教生權益,爰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
     構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應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申訴,建教合作機構若未採取合理措施
     ,再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訴,就其所為仍有異議者,除得逕提訴願外,得
     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三、 建教合作機構內若發生建教生與建教生間之性騷擾事件,因該等當事人均具
     學生身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部  長 吳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