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如下:
一、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
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裁罰。
二、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旨在促使建教合作機構致力於防治工作場所性
別歧視、性傾向歧視與性騷擾,以保障建教生權益,爰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
構受訓期間遭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或性騷擾時,應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
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向建教合作機構申訴,建教合作機構若未採取合理措施
,再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申訴,就其所為仍有異議者,除得逕提訴願外,得
向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
三、 建教合作機構內若發生建教生與建教生間之性騷擾事件,因該等當事人均具
學生身分,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
部 長 吳思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