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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國(二)字第1120053139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國際及兩岸運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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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國際體育交流活動推動及補助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補助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體育團體應於申請補助之前一年度,於指定期間內,檢附次年度工作
    計畫總表(附表一)及分表(附表二至五)報核定後,始得依本辦法
    及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但情形特殊,未及於前一年度申請者,不
    在此限。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種類、補助項目與基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規定如下:
 

法規依據

補助種類

補助項目及基準

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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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四款 及第六 條

 

體育團體之我國籍人 民,擔任「國際奧林 匹克委員會」、「亞洲 奧林匹克理事會」或 「國際單項體育運動 總會聯合會」所承認 之國際或亞洲體育運 動總會會長或秘書長 職務,其總部或分支 機構設立於我國。 以該國際體育運動總會在我國設立 之總部或分支機構業務拓展相關之 郵電、文具、印刷、公共關係及國 內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 下: 1、最近一屆或下屆奧林匹克運動 會競賽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下 同)三百萬元;亞洲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 元。 2、最近一屆或下屆亞洲運動會正 式競賽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五十萬 元;亞洲體育運動總會,每年最 高補助一百萬元。 3、國際單項體育運動總會聯合會 承認運動種類之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或經本署專案核定之國際體 育運動總會,每年最高補助一百 萬元;亞洲體育運動總會,每年 最高補助六十萬元。 4、年度中當選本要點規定補助之 國際體育運動總會職務者,除當年度經費有剩餘,得自當選月起 依年度比率補助外,自下年度起 開始補助。 5、各項費用支用比率,不得超過 本署核定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三 十,但國外交通費,不在此限。

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 文件、資料,向本署 申請: 1、我國籍人民擔任國 際體育運動總會重 要職務資料 表 (附表六及附表 七)。 2、當選證明文件。 3、其他經本署指定之 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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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五款 及第九 條 體育團體及直轄市、 縣(市)政府舉辦之 下列國際單項運動賽 會: 1、 國際單項運動總 會授權之正式錦 標賽:參加國家 或地區之隊伍 數,依國際單項 運動總會規定。 2、 國際邀請賽:以 五個國家或地區 之隊伍參加為原 則 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賽會所需之膳 宿、國內交通、保險、印刷、佈置 及場租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國內外參賽隊之隊 員、職員,依實際參賽人數,每 人每日最高補助三千元(參賽隊 有繳交 參 賽費用者,補助半 數);補助日數,以開幕日至閉 幕日加計三日計算。 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大 型車每日每輛最高一萬二千元, 中型車每日每輛最高九千元,小 型車每日每輛最高六千元。 3、保險費: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每一被保險人之金額不得低於三 百萬元。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秩序 冊、邀請函、宣傳海報及相關資 料。 5、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覈實 補助。 6、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規 定,覈實補助。 7、至我國擔任裁判或國際體育組 織指派之技術人員,比照參賽隊 員職員膳宿費基準,補助其膳宿 費用。 1、申請單位於申辦國 際單項運動總會授 權之正式錦標賽 前,擬向本署申請 補助者,應擬具申 辦計畫(附表 八),經本署核准 後,始得向國際體 育運動組織申請舉 辦。 2、舉辦競賽當年度, 申請單位應檢附當 年度計畫分表(附 表二;申請單位為 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分表已經核 定者,免附),並 檢附依實際情況調 整之舉辦計畫(附 表八及附表九,包 括經費預算表), 併附籌辦計畫書或 國際總會授權佐證 文件,向本署申 請。 3、活動結束後,應提 交成果報告(附表 十,包括授權本署 使用影音、文字、 圖像等同意聲 明 ), 報 本 署 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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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六款 及第十 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國際 體育運動組織會員大 會或執行委員會會 議。

以補助申請單位舉辦會議所需之膳 宿、國內交通、保險、印刷、場租 及佈置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國內外參加會議人 員,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三千元; 補助日數,以開幕日至閉幕日加 計三日計算。 2、國內交通費:交通車租金,大 型車每日每輛最高一萬二千元, 中型車每日每輛最高九千元,小 型車每日每輛最高六千元。 3、保險費: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 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每一被保險人之金額不得低於三 百萬元。 4、印刷費:印製教材講義、秩序 冊、邀請函、宣傳海報及相關資 料。 5、場租費:依各該租用場地規 定,覈實補助。 6、佈置費:本於實用原則,覈實 補助。 7、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 次為限。

 

申請單位應檢附各該 年度計畫分表(附表 三,分表已經核定 者,免附),並檢附舉 辦會議籌備計畫(包 括時間、地點、對 象、人數、日程、議 程及經費預算等)及 國際總會授權佐證文 件,向本署申請;並 應於會議舉辦前,檢 附會議流程等相關資 料,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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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六款 及第十 一條 體育團體參加下列會 議,得申請補助: 1、國際體育運動組 織會員大會、理 事會、執行委員 會及各項專業或 技術委員會。 2、我國籍人民擔任 國際體育運動總 會重要職務者, 應邀出席有關會 議。 3、其他與國際體育 運動組織相關之 重要國際會議。 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需之膳 宿、國外交通、保險及出國證照費 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 (1)開幕日至閉幕日期間,每日 最高補助四千元。 (2)舉辦單位有提供膳食或住宿 者,依下列規定補助: a.舉辦單位提供膳食而不提供 住宿者,每日最高二千四百 元。 b.舉辦單位提供住宿而不提供 膳食者,每日最高一千六百 元。 c.舉辦單位提供膳宿者,每日 最高四百元。 (3)以開幕日及閉幕日前後加計 一日, 每日最高補助二千 元。 2、國外交通費:現任理事長或會 長,補助最短往返行程商務艙機 票款;其他人員,補助經濟艙機 票款。 3、保險費:依法投保傷害及醫療 相關保險,每一被保險人之金額 最高四百萬元,覈實補助。 4、出國證照費:每人最高補助三 千元。 5、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 則。 6、同一期間,出席經本署補助之 會議者,不得再以出席相關會議 重複申請。但經專案核定者,不 在此限。 7、會議及賽事同時進行,代表隊 職員兼任會議代表者,不予補 助。 1、申請單位應檢附各 該年度計畫分表 (附表四,分表已 經核定者,免 附),並於出國一 個月前,檢附下列 文件、資料,報本 署備查: (1)本署核定之當 年度計畫。 (2)舉辦單位邀請 函( 包括 大會 日程、膳宿及 交通人 數 等規 定)。 (3)會議代表名冊。 (4)經費預算表。 (5)其他經本署指定 之文件、資 料。 2、體育團體應於會議 結束後一個月內, 提出出席會議報告 表(附表十一), 報本署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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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六款 及第十 一條

體育團體及學校指派 之人員,參加國際體 育運動組織主辦或授 權辦理之國際體育運 動學術會議,且擔任 專題講座、主持人或 引言人;或體育團體 或學校指派之人員擔 任國際體育運動學術 組織之會長、副會 長、秘書長、副秘書 長或執行委員,而受 邀出席與其職務相關 會議;且上開人員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各級學校專任體 育教師或專任運 動教練。 2、體育團體之會員 或行政人員。 3、曾擔任我國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 會、亞洲運動 會、東亞青年運 動會、世界運動 會、世界大學運 動會或帕拉林匹 克運動會、聽障 奧林匹克運動 會、特殊奧林匹 克運動會、亞洲 帕拉林匹克運動 會或亞太聽障運 動會代表隊(包括 培訓隊) 總教練、 教練或執行教 練。

 

以補助申請單位參加會議所需之國 外交通費為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國外交通費:邀請單位未予補 助者,以補助最短行程往返經濟 艙機票款為限。 2、同一補助申請,已獲邀請單位 或國內其他機關團體補助者,不 再重複補助。 3、同一會議,以補助一人為原 則。

1、於各該國際體育 運動會議舉行日期 前一個月,由體育 團體或學校,直轄 市、縣(市)立學 校由其主管機關向 本署申請補助;其 應檢附之文件、資 料如下: (1)主辦單位邀請函 或職務證明等 相關文件。 (2)會議議程或講習 課程。 (3)其他經本署指定 之文件、資 料。 2、會議結束後一個 月內(會議結束於 當年十二月一日以 後者,應於十二月 十五日前),檢附 原始憑證及出席會 議報告(如附表十 二),報本署備查 及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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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 第三條 第七款 及第十 二條 體育團體邀請國際或 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會 長或秘書長訪問我國 者,以補助各該組織 之現任會長或秘書長 為原則。

以補助申請單位邀請外賓訪問我國 所需之膳宿費及國內外交通費為 限;其計算基準如下: 1、膳宿費:每人每日最高補助七 千元;補助日數,以訪問期間日 數覈實計算,最多以七日為限。 2、國外交通費: (1)國際或各國體育運動組織會 長或秘書長,補助最短行程 商務艙往返機票。 (2)其他人員,不予補助。但經 本署專案核定者,不在此 限。 3、國內交通費: (1)國內機票或高速鐵路車票, 覈實補助。 (2)交通車租金,每日每輛最高 四千元,並以訪問期間日數 覈實補助,最多以七日為 限。 4、同一申請單位,每年以補助一 次為原則。

 

 

申請單位應檢附各該 年度計畫分表(附表 五,分表已經核定 者,免附),並檢附邀 訪計畫(包括對象、 人數、日程及活動內 容等)向本署申請; 並應於外賓訪問我國 一個月前,檢附邀訪 活動行程等相關資 料,報本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