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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資料庫資料建置及運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90119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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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本於教育基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第二條規定職權,得自行或委託大學、學術
     研究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建置國民及學前教育資料庫(以下
     簡稱資料庫);本署為使資料庫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署得依國民及學前教育之各教育階段,分別建置資料庫。

     本署為建置資料庫,得向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之校
     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學生及家長蒐集資料。

三、 本署或受託機構於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庫之資料時,應本於資料庫建置目
     的、維護資訊安全、保障填答者隱私、提升資料品質及擴大公共利益之宗旨。

四、 申請資料庫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基於資料之建置目的,以下列機關、學校、
     機構及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為限:

(一) 本署及本署認定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

(二) 前款機關(構)、學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師、研究人員及研究生(以下簡
     稱研究人員)。

五、 本署或受託機構就資料庫之資料,在符合法規前提下,得為下列處理:

(一) 協助申請人將資料合併、分割、變項重新編碼或樣本選取。

(二) 將資料作成分析報告。

六、 資料庫之資料,經本署或受託機構處理後,已無法辨識特定個人者,得以下
     列版本釋出:

(一) 校務分析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清理檢誤、篩除或處理可辨識個人身分
     之變項,並加權處理或分析完成,匯入本署或受託機構建置之線上分析系統
     ,僅供教育部、本署及學校作為校務研究之資料。但受測學校之填答問卷人
     數為十人以下者,不提供申請使用。

(二) 公共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抽樣及清理檢誤,並加權處理完成,供申請
     使用。

(三) 現場版:指將蒐集之學校資料,抽樣及清理檢誤,並加權處理完成,該資料
     可辨識屬同一學校,無法辨識學校名稱,僅供申請者至本署或受託機構現場
     使用資料。

(四) 特用版:指前三款以外,經本署同意處理及利用之特殊用途資料。

     前項第一款資料,以完整調查版本釋出為原則;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料,以抽
     樣版本釋出為原則;第四款資料,以經本署同意之版本釋出為原則。

七、 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應上網填具申請書並予列印,經申請人相關單位主管用印後,向本署
     或受託機構提出申請,受託機構應副知本署;受託機構應將審核結果副知本
     署。但申請前點第一項第四款特用版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函送本署或
     受託機構;受託機構應先報經本署同意後,始得核准。

(二) 使用前點第一項第三款現場版者,應依本署或受託機構之規定辦理。

八、 申請人之義務:

(一) 使用資料庫之資料發表學術作品(包括學位論文)者,應於期刊論文獲得正
     式刊登許可、專書(包括專書論文)定稿付梓、研究報告定稿、發表會議論
     文或學位論文(以下併稱研究成果)定稿後一星期內,以電子檔形式上傳至
     受託機構指定之網址,並應提供全文PDF 檔;受託機構得在適當時間無償公
     開上述研究成果,並視需要將研究成果交予本署,申請者不得有異議。

(二) 所有資料與資訊內容,均以本署或受託機構版本為準。資料與資訊經竄改或
     隱匿之相關責任,由申請人自負。

(三) 申請人在資料未釋出或釋出日期未公告前,不得以能獲得資料庫資料為由,
     向政府機關(構)申請執行任何計畫(包括補助或委辦計畫)或參與公開招
     標,亦不得以資料庫之資料進行學位論文等研究。

(四) 申請人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作為下次申請資料庫是否核准之參據。情節
     重大或屢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由受託機構函報本署停止該申請人之申請
     ,每次停止期間為二年,申請人為研究生者,其指導教授亦受停止申請二年。

九、 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