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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三)字第1030187452號 函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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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
    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設教育
    部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
      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部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
    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
    導教師)、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
    團體代表聘兼之;其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
    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
    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
    者,由召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兼任之,
    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辦理之。

六、本會視本部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部會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
    相關部會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部各單位、本部所屬機關
    、大專校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