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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11801218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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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建構永續課程發展機制,統籌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
  發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係指國民小學六年、國民中學
  三年、高級中等學校三年之課程。

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整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與發展。
(二)研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之方向與原則。
(三)研議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課程綱要草案。
(四)研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輔助實施之教材、教學與評量及支持系統
   。
(五)其他相關事項。

四、本會置委員三十三至五十三人,含總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
副總召集人二至三人,由院長就委員中遴聘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課
程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本會得依需要置若干小組,各小組召集人由院長遴聘之,其遴聘程序另訂之。

五、本會委員身分類型及名額如下:
(一)課程研發機構代表:本院人員,二至四人。
(二)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人員,三至五人。
(三)大學校院等代表:大學、學術機構或師資培育機構具課程、教學、
測驗或評量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十一至十九人。
(四)中小學學校代表:課程推動與教學輔導支持系統人員或學校教育人
員,七至十三人。
(五)教育相關團體代表:教師組織、校長組織、家長組織、其他與教育
事務或兒童及少年權益相關之民間教育團體代表,六至八人。
(六)非營利組織或產業界代表,二人。
(七)兒童及少年代表,二人。

六、本會委員遴聘程序如下:
(一)由本院公告並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推薦,以建立人才資料庫。
(二)本會委員之組成,由執行長自人才資料庫中,推薦二倍以上人選,
   由院長圈核並發聘之。
七、本會委員資格之推薦原則如下:
(一)課程研發機構代表
  1.任職本院相關單位之主管。
  2.任職本院三年以上之研究人員。
(二)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1.任職中央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其職務與課程及教學業務相關者。
  2.任職地方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其職務與課程及教學業務相關者。
(三)大學校院等代表
  1.具課程、教學、測驗或評量等專長之學者。
  2.具教育部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3.具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經歷者。
  4.具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5.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者。
(四)中小學學校代表
  1.具教育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者。
  2.具高中職工作圈召集人、學(群)科中心學校主任或種子教師經歷
   者。
  3.具教育部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4.具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群經歷者。
  5.具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6.具教科書編輯或審查經歷者。
  7.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或教師,且曾獲全國課程、教學績
   優獎項者。
  8.具特殊教育、體育、藝術才能及其他特別類型教育實務教學經驗者
   。
(五)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教師、校長、家長、其他與教育事務或兒童
   及少年權益相關之民間團體代表。
(六)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非營利組織、產業界代表。
(七)兒童及少年代表
  1.兒童及少年代表被聘任為委員時需未滿十八歲,並應具有學生身分
   。
  2.兒童及少年代表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曾任政府部門有關兒童及少年權益、學生事務或其他教育相關
     議題之委員或諮詢經驗者。
  (2)具備參與教育或青少年相關事務經驗者。

八、本會委員聘期、出缺補聘方式
(一)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委員若以職務身分受聘,於退休、離職、轉任日起喪失委員身分。
(三)委員出缺時得補聘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
本會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調整會議期程。
會議由總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
副總召集人一人代理之。

十、本會會議之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之同意始能做成決議。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人員
列席諮詢。


十一、本會委員為無給職,出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差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