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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助民間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8379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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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
    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本要點獎助之對象如下: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二) 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機構、團體)。

三、獎助原則
    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向本署申請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申請本獎助者,以跨校性活動為優先。
    申請本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自籌相當經費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申請本獎助之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但
    經本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辦理程序
    申請、審查及核定本獎助之程序如下:
   (一) 申請:當年度辦理之活動,得於前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或當年四月
        二十日前,由學校、機構或團體備齊申請文件、資料,向本署提
        出申請。
   (二) 審查: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申請文件
        、資料不全者,本署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
        不完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核定:由本署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文件
    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文件、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二) 經費概算表:學校、機構或團體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其
        獎助項目及編列基準,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三) 申請人為機構或團體者,其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四) 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
            地點。
        2、具體敘述或說明預期效益。
        3、其他本署指定與申請案有關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備妥一式八份,每份均裝訂成冊,以公文函送本
    署。
 
六、經本署核定獎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申請變更。但有不可抗力原因者
    ,得申請變更;申請變更時,應檢具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計畫書之修正
    案,向本署申請核定後,始得為之。
    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金額,除前項核定變更者外,應於辦理結束
    後繳回本署;未繳回者,由本署予以追繳。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本要點獎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
        辦理。
   (二)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於本署核定之獎助額度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於期限內報本署請款;屆期未請款者,獎助款
        不予保留:
        1、領據。
        2、活動辦理地點及時程資料。
        3、本署核定函規定之其他請款文件、資料。
   (三)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提報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於本
        獎助案辦
        理完畢後二個月內,函送本署辦理結報事宜。
   (四) 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應留存各學校、機構或團體備查。
    當年度成果報告未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交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獎助。
 
八、加註獎助相關全銜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於活動、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宣導
    海報及節
    目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助○
    ○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多機關共同獎、補助者,機關名銜應全
    部列出。

九、訪視及考核
    本署得聘請學者專家,不定期訪視受獎助學校、機構或團體,以瞭解
    實際執行成效。
    訪視結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署得請該學
    校、機構或團體至本署說明。
    未依指定用途使用本獎助款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追回獎
    助款,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計畫書
    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