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民間辦理特殊教育
獎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本要點獎助之對象如下: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
(二) 已核准立案或登記之全國性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以下簡稱機構、團體)。
三、獎助原則
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事項之一者
,得向本署申請獎助(以下簡稱本獎助):
(一)特殊教育學生輔導及親職教育推展。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申請本獎助者,以跨校性活動為優先。
申請本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自籌相當經費辦理特殊教育活動
;同一申請者每年度申請本獎助之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但
經本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辦理程序
申請、審查及核定本獎助之程序如下:
(一) 申請:當年度辦理之活動,得於前一年十月二十日前或當年四月
二十日前,由學校、機構或團體備齊申請文件、資料,向本署提
出申請。
(二) 審查:由本署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申請文件
、資料不全者,本署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
不完全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 核定:由本署核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申請文件
前點第一款、第二款申請文件、資料如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
(二) 經費概算表:學校、機構或團體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其
獎助項目及編列基準,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三) 申請人為機構或團體者,其核准立案證書影本。
(四) 申請補助案之詳細活動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施依據、目的、對象、人數、內容、方式、日期、時間及
地點。
2、具體敘述或說明預期效益。
3、其他本署指定與申請案有關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應備妥一式八份,每份均裝訂成冊,以公文函送本
署。
六、經本署核定獎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申請變更。但有不可抗力原因者
,得申請變更;申請變更時,應檢具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計畫書之修正
案,向本署申請核定後,始得為之。
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金額,除前項核定變更者外,應於辦理結束
後繳回本署;未繳回者,由本署予以追繳。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 本要點獎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
辦理。
(二)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於本署核定之獎助額度內,檢附
下列文件、資料,於期限內報本署請款;屆期未請款者,獎助款
不予保留:
1、領據。
2、活動辦理地點及時程資料。
3、本署核定函規定之其他請款文件、資料。
(三)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提報成果報告、收支結算表,於本
獎助案辦
理完畢後二個月內,函送本署辦理結報事宜。
(四) 支用之全部原始憑證,應留存各學校、機構或團體備查。
當年度成果報告未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繳交者,次年度不得申請本獎助。
八、加註獎助相關全銜
受獎助之學校、機構或團體,應於活動、研習場地之適當空間、宣導
海報及節
目簡介等印刷物之適當位置,加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助○
○年度○○團體辦理」字樣;多機關共同獎、補助者,機關名銜應全
部列出。
九、訪視及考核
本署得聘請學者專家,不定期訪視受獎助學校、機構或團體,以瞭解
實際執行成效。
訪視結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成效不彰者,必要時本署得請該學
校、機構或團體至本署說明。
未依指定用途使用本獎助款者,本署得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追回獎
助款,並停止獎助三年;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計畫書
經費之支出及核銷,有虛偽不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