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中學活化教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49780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民中學教師以自發
、協同、精進、創新、有效之理念活化教學,藉此提升學生學習動機及
參與,進而達成提升學生學習成效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公、私立國民中學,包括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及完全中學
      國中部(以下簡稱學校)。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補助條件
前點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校:應至少有教師五人組成專業學習社群參與活化教學計畫(
      以下簡稱本計畫)。但全校為九班(含)以下者,得減為至少教
      師三人參與。
(二)法人、團體:應至少與學校一所合作辦理本計畫,學校教師參與
      人數應符合前款規定。
(三)教師社群:應至少有教師十人組成一社群參與本計畫,另可申請
      辦理教師研習計畫(以下簡稱研習計畫)。
基於擴大資源效益之考量,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對象如已獲得教
育部辦理之亮點基地學校計畫、國中小行動學習推動計畫;本署辦理之
分組合作學習計畫、學習共同體計畫及偏鄉地區課程及教學發展相關計
畫等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學習共同體計畫,不得重複
申請。

四、申請程序
本要點申請程序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一)
      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補助
      申請,經初審通過並彙整後,由各該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教
      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法人、團體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一)、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及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三)教師社群應擬具計畫書(如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二)
      ;以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應擬具實施計畫(如附件三)及經費
      申請表(如附件二)逕向本署委託單位申請,受委託單位彙整計
      畫案後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本署於每年六月底前受理前項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查,但教師社群以研習計畫之模式申請者
,得於辦理前二個月逕向本署委託單位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
定計畫書及補助經費。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案得聯合數校共同申請,並以其中一校為申請學校;
數校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者,以申請學校所屬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五、審查標準
(一)行政運作及支持:學校能主動提供教師行政協助及支援,或學校
      願意支持教師進行專業成長。
(二)教師專業成長:教師能透過社群運作,進行共同備課,深化課程
      設計或課堂教學研究,轉化課堂教學實踐,學習有效的教與學策
      略,促進教師專業成長並進行省思與調整。
(三)教師教學實踐:教師能掌握教學目標,引導學生精熟學習內容,
      有效討論分享,主動思考探究並培養統整及自主學習的能力。
(四)學生學習成效:教師能依所設定的教學目標,預先規劃明確具體
      的學生學習成效指標,並運用適切的學習評量方式進行檢核,以
      落實多元評量。
(五)特色或創新:課程或教學活動設計能展現特色或創新的觀念或做
      法,提升學生的學習成效。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經本署核定之計畫案,每一案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
      萬元,經費項目包括出席費、諮詢費、交通費、講座鐘點費、印
      刷費、膳費、場地費、教材教具費及雜支等,另教師社群以研習
      計畫辦理者,由本署另案核定補助經費之額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四點第一項初審所需費用,由本署
      酌予補助,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前二項補助經費,除逕向本署申請者外,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補助核定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至
      第五級補助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補助款,補助對象應將本案經費
      補助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
(二)本計畫經核准後,學校、法人、團體及教師社群應按照核定之計
      畫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為由更改計畫。其因故取消或未經
      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二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三)本計畫以學年度為辦理時程,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函報本
      署辦理核結。
(四)本經費請撥、支用、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之規定辦理。

八、考核項目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學校、法人、團體及教師社群,應於補助計畫結
      束後,提供成果檢核表(如附件四)及介紹活化教學過程與成果
      之十五分鐘影片,於前點第三款核結時報本署備查,但教師社群
      以研習計畫辦理者,得免繳交成果檢核表。
(二)應定期將辦理情形,包括課程設計、活動內容與照片及學生學習
      成效等上傳指定網站,俾本署瞭解辦理進度。
(三)獲本署補助之計畫,應配合參加本署辦理之相關成果發表或經驗
      分享活動。
(四)執行本計畫之成效,應做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核准或核撥之參據
      。
(五)應分享活化教學做法,協助鄰近學校推動活化教學相關事項;或
      協助本署拍攝國中活化教學相關影片,掛載於網站進行分享。
(六)辦理成效優良者(包括個人),由主管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相關單位予以獎勵。

九、注意事項
(一)漸進發展:本計畫執行初期採小規模重點式推動,而教師社群於
      一百零四學年度之申請件數以十件為原則,再視執行成效逐年調
      整,除帶動校內之活化教學氛圍外,也可逐步影響其他學校共同
      加入。
(二)持續推動:本計畫倡導常態與持續性進行教學活化,教學方案宜
      以二至三年為期規劃,以期長期深入推展活化教學。
(三)多元模式:本計畫辦理模式,分為單一學校、跨校合作(包括同
      縣市、跨縣市)、法人及團體結合學校或教師社群等方式辦理。
(四)專業支持:學校、法人、團體及教師社群得自行邀請符合需求之
      專家諮詢委員到校提供諮詢、參與協作或給予指導,另由本署邀
      請其參與研習或研討,以達成共識,並據以建立人才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