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軍訓教官增進教育及輔導知能,提升
教學及輔導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公立或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現職軍訓教官。
三、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之辦理分工如下:
(一)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及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本部各縣(市)聯絡處:彙整並提出所轄軍訓
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之需求。
(二)本部:委託辦理相關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或研習活動。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辦理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或研習活動。
四、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軍訓教官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原則如下:
(一)每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上課至少二星期。
(二)授課時間、招生人數、最低開班人數、授課師資、成績考核、發給
學分證明、請假、開除資格、結業及其他注意事項,應符合相關法
令及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
五、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班進修程序如下:
(一)進修前應取得服務學校(單位)同意,並檢具同意書及承諾報告書
(如附件一、二)報本部審查。
(二)進修期間不得影響軍訓工作推展。
(三)進修期間之成績考核、請假、開除資格、結業及其他注意事項,應
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相關規定辦理。
六、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學分之學分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
等級者,本部得酌予補助,每學期每人至多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所繳交進修費用未達最高額時,以實際繳交金額為限。
應於收到師資培育大學之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本部核准進修
之公文、繳費收據正本、成績通知書、授課時間表及申請表(如附件
三)向本部申請補助。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有關學分費之補助
及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
七、軍訓教官參加「全民國防教育科學士後教育學分班」或進修推廣教育
等其他教育及輔導知能相關課程,經報請本部核准者,得依前點規定
,向本部申請補助。
八、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所獲學分之抵免,依各大學學分抵免相
關規定辦理。
九、軍訓教官參加本部委託辦理之教育及輔導知能研習活動,受委託單位
應提供參加人員研習時數證明。
十、軍訓教官進修教育及輔導知能修習成績合格,並檢附師資培育之大學
核發學分證明,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依教育部各職類軍訓人員選訓晉任資績計分標準表及教育部辦理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上校以下一般軍訓教官遷調評分標準表列計晉任及
遷調資績分。
(二)列入推薦晉任校級各階職務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