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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技職教育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一)字第1040029345B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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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技術及職業教育(以下簡稱技職教育)專業
    發展,提供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落實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八條規定,
    組成技職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制定技職教育政策綱領之諮詢。
 (二) 提供訂定技職教育發展報告之諮詢。
 (三) 其他技職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一人,除本部部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及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之主管次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五
    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政府機關代表三人至六人。
 (二) 學者專家四人。
 (三) 學校代表八人,其中技專校院代表四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三人,
      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代表一人。
 (四) 社會人士二人。
 (五) 企業界代表三人
 (六) 教師團體代表一人
 (七) 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代表二人。
    本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或本部次長一人兼
    任。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及學校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職務異動時,應予補聘或改聘,補聘或改聘
    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六、本會得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擔任主席。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