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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大學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發展課程及教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49782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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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偏鄉地區國民中小學
     (以下簡稱學校)發展課程及教學,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
     培大學)組成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團隊)以長期、深入及系統性方式,
     至學校協助教師專業成長,促進學生有效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主管之國民中小學
     。

三、 補助項目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務之業務費,依參與之
     學校數計算補助經費,總計以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限。

(二) 學校:每校每年以補助十萬元為限。但離島地區學校得補助十二萬元。
     協助之團隊每年到校次數至少八次,到校總時數不得少於四十小時。其
     補助項目如下:
1、 講座鐘點費:支應學校參與本案所辦理研習或工作坊之講座鐘點費。
2、 諮詢鐘點費:學校支付團隊成員之諮詢鐘點費,每人每小時最高核予一
     千元,每次以六小時為限,且不包括團隊成員之路程時間;同一日同一
     校之諮詢,以一次計算。
3、 交通費:實報實銷。
4、 膳費。
5、 住宿費。
6、 印刷費。
7、 教材教具費。
8、 雜支:支應辦理本案相關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
     表規定辦理。

四、 補助比率
     前點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
     次核給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相對編列分擔款;其財力分
     級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至
     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五、 申請要項
(一) 資訊調查
     學校及師培大學每年應提供參與課程及教學發展之意願調查表,本署將
     意願調查結果予以公告;其意願調查表規定如附件一。
(二) 合作協議
     前款學校及師培大學得互相聯繫、由本署或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
     提供協助,就合作參與課程及教學發展之相關事項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由學校按學年度申請補助。
(三) 團隊參與:團隊應遵行下列事項:
1、 師培大學應組成團隊,至學校參與課程綱要所定學習領域、議題、學校
     本位課程及教學方法等事項之規劃、輔導及諮詢。
2、 團隊應對學校特色、願景及未來發展規劃進行瞭解,妥善規劃各項協助
     學校發展課程與教學之準備工作。
3、 每一學校(含跨校合作)以由一團隊協助為限;每一團隊以協助三學校
     為原則;每一學者專家以參與三校為原則。
4、 每一團隊每年至少到同一學校八次、每次至少四小時,平時並運用網際
     網路等資、通訊設備與學校溝通交流。相關辦理情形應隨時上傳至本署
     指定網站(以下簡稱網站),以供檢視。
5、 團隊成員因遇天候不佳、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到校者,得以視訊
     方式進行輔導。但辦理次數不得超過總輔導次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每次
     採計諮詢鐘點費,以一小時為限。
6、 團隊成員除師培大學之教師外,得包括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含退休
     人員)等具實務經驗之人員;國民中小學現職人員擔任團隊成員者,於
     參與期間應自費安排所遺課務。

六、 申請作業
(一) 學校應於本署公告之期限內,擬具申請計畫及經費申請表,經各該直轄
     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彙整報本署辦理;教育部所屬學校,逕報本
     署核定,其申請計畫、經費申請表及初審一覽表規定如附件二至四。
(二) 前款學校於考量地區特性、學校規模及國民中小學連貫性等實際需求,
     得採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共同提出申請。
(三) 第一款申請計畫應經學校及團隊研商後提出,並由學校及團隊召集人副
     署。
(四)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業務費補助,由本署逕依第三點第一款規定
     辦理。

七、 審查作業
     本署受理報送資料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直轄市、縣(市)所報資料
     進行複審;經複審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經費。本署並得依預
     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八、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執行本補助款,應依核定計畫內容、
     預期次數執行,並專款專用。
(二) 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等事宜,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定計畫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附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各校十五分鐘成果影片辦理核結。

九、 績效考核
(一) 執行評估
1、 學校應將歷次課程及教學發展執行過程與教學活動紀錄表上傳至本署指
     定之網站,內容至少應包括:活動內容概述、實施成效、問題與建議、
     省思與回饋、活動照片,其紀錄表規定如附件五;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並應定期至網站檢視學校及團隊辦理情形。
2、 本署得組成訪視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訪視,各該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派員陪同。
(二) 成效考核
1、 學校應於當學年度計畫執行結束後,上傳十五分鐘之影片至指定網站,
     其內容為學校與團隊課程及教學發展之過程與成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至前開網站審核。
2、 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計畫成效,作為次一學年度核定補助之參據;執行成
     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次一年學度補助款額度
     。

十、 注意事項
(一) 依本要點補助而研發或產出之報告、文字、圖像、教材、影片、數位檔
     案及其他一切成果資料等應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於非營利目的之
     政策宣導及公共推廣使用。
(二) 獲本署補助之學校及團隊成員,應配合參加本署辦理之相關會議及成果
     或經驗分享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