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三條規定,設評鑑會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評鑑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本部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代表
、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學校校長與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遴聘之;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ㄧ以上。
評鑑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
三、評鑑會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派兼之,召集
並主持會議;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主持
該次會議。
四、評鑑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評鑑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五、評鑑會之任務如下:
(一) 審議評鑑實施計畫。
(二) 督導本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評鑑小組執行評鑑事務。
(三) 訂定評鑑之申復、申訴處理程序及申訴評議會組織與評議規則。
(四) 轉請申訴評議會處理受評鑑學校之申訴。
(五) 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確認評鑑結果。
(六) 審議其他與評鑑相關事項。
前項第六款事項,得經過半數評鑑會委員以書面同意後,轉報申訴評議
會。
六、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評鑑小組人員,得列席評鑑會會議。
七、評鑑會委員對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其迴避,應
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