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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推動大學多元入學及考試調整精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四)字第1132203267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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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行政院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院臺教字第一○六○一九一二四七
      號函核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臺教高(四)字
      第一一一○一一七四三四號函備查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大學
      多元入學方案(一百十一學年度起適用)」。

二、目的:
  (一)評估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效益,精進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各項考試及
      招生規劃措施,以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適性揚才之
      願景。
  (二)優化簡化大學招生作業及增進大學試務辦理能力,制定具體招生
      策略,以落實適性選才。
  (三)建立大學與高中交流機制及推動多元入學方案及考試調整宣導工
      作,提升大學入學考試及招生效益。
  (四)推動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扶弱配套措施,落實高等教育促進社會流
      動之目的。

三、補助對象:
  (一)本部主管之學校(包括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
      )。
  (二)非營利民間團體。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推動大學多元入學考試或招生制度發展事項。
    2、研擬大學入學考試或招生作業之計畫。
    3、進行大學多元入學方案及其調整之宣導計畫。
    4、對於學生入學考試或招生之相關補助及扶助措施。
  (二)補助方式:計畫性質屬申請單位既定業務範疇者,除涉及重大政
      策推動或特殊情事得酌予部分補助外,原則不予補助;計畫性質
      屬整體考試招生層面或涉及全體考生權益者,得優先全額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申請單位於每年度期間,辦理前點第一款補助項目者
      ,應備文並檢附計畫書(包括計畫目的、參與單位、執行期間、
      工作內容、預定進度、預期效益及經費預算表等)向本部提出申
      請;辦理前點第一款第四目者,得免附計畫書,備文附補助名冊
      或明細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由本部(高等教育司)依本要點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聘請
        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
    2、依申請單位現況評估、優先發展課題、目標明確性及前瞻性、
        工作團隊素質及行政協調能力、經費編列合理性、預期效益及
        其具體評估指標等項目進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單位說
        明。
    3、審查意見經綜整及評估後,由本部據以核定補助項目及額度。

六、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計畫經費撥付、支用、結報、憑證之保存管理及銷毀等,應依本
      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計畫執行中,本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與帳目,如發現執行不實
      ,除要求受補助單位限期改進外,本部將廢止其部分或全部之補
      助,並得追繳已撥之經費。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本部得視計畫性質,要求受補助單位依執行進度到本部進行期中
      報告或期末報告,並由本部聘請學者專家審查及提供具體建議,
      據以調整、修正計畫或提送完整結案報告書。
  (二)受補助單位之經費執行率、進度控管、有無違規情事及執行成效
      ,將作為本部未來審查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不得向本部其他單位或其他機關申
    請補助相同之計畫,違反者,本部將廢止其部分或全部之補助,並
    得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