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大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深化實務教
學資源及產學交流合作,促成研究及研發成果與產業及學研機構接
軌,並活絡學界高階人力資源運用,引導學界教師轉入產業服務,帶
動產業發展及提升產業研究發展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三、參與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現職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為教
師)
四、辦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
五、辦理程序:
(一) 宣導說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辦理說明會。
(二) 申請作業:第一梯次為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第二梯次為
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各梯次申請計畫書(以下簡稱本計
畫)應以學校為單位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審查及核定公告:由本部審查學校申請案,第一梯次於每年六月三
十日前,第二梯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部核定並公告審
查結果。
六、辦理方式、補助經費及教師與學校權利義務:
(一) 由產業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產業)及學校共同規劃計畫,並由學
校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核准後推動辦理,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深耕合作:
(1) 由產業規劃需教師共同研究或研發之議題或問題,並邀
請教師至產業服務時間為期半年至一年。
(2) 產業有延長與教師合作關係必要者,應納入雙方契約規
範,並由學校支付教師薪給,另產業應回饋至少相當該
教師學術研究費加給數額之金額予學校,協助教師繼續
於產業服務半年至一年。
2、第二階段正式導入:由產業正式聘用教師,教師正式轉入產業
服務。
(二) 學校報送計畫書,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經審核通過之
教師,本部補助每人第一階段深耕合作期間至多新臺幣三十萬元之
代課鐘點費及研發經費。每校計畫書最多薦送五位教師為限,每位
教師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 教師權利義務:
1、教師經學校同意至產業服務者,應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至
產業服務期間、服務義務、違反契約應償還費用之條件(包括
因故未履行計畫)及其核計基準、延長至產業服務作業之審核
機制及強制執行等事項;並應與產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其應
明定服務期間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歸屬。
2、教師應依契約確實至產業服務,並於服務期間屆滿,向學校提
出轉入產業服務之申請或立即返校服務。教師提出轉入產業服
務之申請者,學校應予同意,並協助教師改聘為兼任職或辦理
離職退撫相關程序。
3、教師產業服務期間屆滿,無意願轉入產業服務者,應以產業實
務經驗回饋教學研究工作,並持續深化與產業之合作關係,於
返校服務半年內,應與該產業簽訂產學合作契約;未完成者,
學校得依與教師契約規定處理。
(四) 學校權利義務:
1、學校應協助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教師依其專長及產學研發能量
,尋求適合之產業服務,並建立與產業良性互動基礎。
2、學校於第一階段深耕合作期間,應同意教師帶職帶薪至產業服
務,並事先與教師簽訂契約書。
3、學校對完成第一階段深耕合作之教師,應鼓勵其轉入產業服務
,另學校應協助至產業服務期間屆滿之教師與產業簽訂產學合
作契約,並建立校內協助機制,定期瞭解合作情況,並提供相
關協助。
七、經費核撥及結案:
(一) 學校申請計畫於核定後,應檢具正式領據、依審查小組意見修正後
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向本部申請核撥經費。
(二)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各項經費不得挪用,各校申請計畫經核定
後,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其有調整或變更之必要者,應敘明理由
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三) 本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二個月內,各校應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及收
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
(四) 本要點未規定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同一計畫已向本部或本部各單位申請並獲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要點
補助。
(二) 學校並應建立對參與本計畫之教師相關輔導機制。
(三) 因故撤銷或逾期未執行本計畫者,應備文說明並繳回本部核定之全
部或部分補助經費。
(四) 獲本計畫補助之教師,應授權本部及學校利用其至產業服務相關案
例,由本部自行或委請學校、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分享及經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