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增進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實務知識及技能,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及準備,培養具有專業技術能
力及符合產業需求之務實致用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有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
稱學校)。
前項學校,包括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及實驗教育。
前項實驗教育,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辦理之實驗教育學校。
三、補助範圍
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學校就各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所對應行業別之技能需求,依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開設校訂課程之實習科目及安排專業訓練項
目,所需之實習材料費。
(二)學校輔導專業群科或專門學程所對應職場就業能力直接相關之技術
證照檢定考試,所需之輔導費(包括訓練材料費及報名費)。
(三)學校就培訓入圍全國技能競賽決賽之學生,安排教師訓練學生強化
技能,所需之訓練指導費。
(四)學校就培訓入選「國際技能競賽」之正選國手,且為在學學生或學
校提名並在校培訓者,於培訓期間所需之材料費。
(五)前款培訓期間,全程實際指導教師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所需之鐘
點費。
四、補助項目及基準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實習材料費:就學校依前點第一款規定所實際開班科目,補助如下
:
1、每校補助科目總數,以專業群科(學程)二、三年級核定班級數
之二倍為限。
2、每一實習科目之經費,依修習人數、群科屬性核給,每年最高不
超過一萬六千元。
(二)證照考試輔導費:依前點第二款所辦理乙級或單一級別證照檢定,
補助技術證照檢定考試輔導之經費;其補助上限如下:
1、訓練材料費:學生每人每年一千元。
2、證照考試報名費:學生每人每職類一千元,合計不超過二千元;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每生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
(三)訓練指導費:依前點第三款所安排教師,於課餘時間訓練學生強化
技能之經費;每一職類指導教師於課餘時間訓練節數以四十八節為
限,每節最高五百五十元,並得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
(四)國手培訓材料費:依前點第四款培訓入選之正選國手,且為在學學
生或學校提名,並有訓練事實者,每一職類得補助材料費,最高三
十萬元。
(五)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鐘點費:依前點第五款規定,於前點第四款
培訓期間,以全學期為原則,每一職類指導教師一人,得減授基本
教學節數,每週最高八節;並按減授節數補助鐘點費。
五、辦理時程
本要點之辦理時程如下:
(一)宣導說明:每年二月底前,由本署辦理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二)計畫申請:
1、實習材料費、證照考試輔導費、訓練指導費: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由學校檢附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請。
2、國手培訓材料費及指導教師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所需鐘點費:
每年主辦單位公告入選名單後二星期內,由學校檢附計畫書及經
費申請表,函報本署提出申請。
(三)計畫審查:
1、實習材料費、證照考試輔導費、訓練指導費:每年六月十五日前
,由本署完成審查。
2、國手培訓材料費及指導教師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所需鐘點費:
申請截止日後二星期內,由本署完成審查。
(四)核定公告:
1、實習材料費、證照考試輔導費、訓練指導費: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由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2、國手培訓材料費及指導教師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所需鐘點費:
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補助資格者,由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五)前四款作業時程,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準;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計畫作業流程及說明,規定如附件。
六、審查作業
由本署聘請學者專家,及學校校長、產業界與主管機關代表組成審核
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請學校代表列席說明。
七、經費編列、使用及核結
本要點補助經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以補助學校之業務費為限,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
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
計畫型補助款,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其財力級次,編列相
對配合款。財力級次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
二級者,百分之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十二;第四級者,百分之
十一;第五級者,百分之十。
(二)獲核定補助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三)學校使用本要點補助費,應專款專用,不得向本署、教育部或其他
機關重複申請補助;並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核撥及結報。
(四)學校應依核定計畫,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政府主管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應由各該政府主管機關層轉本署辦理
核結。
八、成效考核
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就本案執行成果,提出完整執行成
果報告,其內容包括學生就業相關證照取得數量、執行經費達成率、
發展實習實作教材教案融入課程數量及競賽成績;成果報告書格式及
內容,由本署定之。
本署得依學校年度辦理成效,作為後續核定本要點補助之參據。
本署得視需要,組成督導或考核小組,對學校執行績效,辦理訪視及
考核;小組成員,由本署就學者專家,及學校校長、產業界及機關代
表組成聘(派)兼之。
九、注意事項
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學校辦理本要點補助之相關活動,應以該申請類科主要就業職場所
需之證照輔導及技能訓練為主。
(二)參與本要點相關活動之學生,應列冊管理,並追蹤其後續就業情況
。
(三)學校於課餘期間辦理本要點相關活動,應加強校園安全維護,確保
參與學生安全。
(四)申請實習課程材料費之科目應實際開班;其無法開班而需更換科目
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計畫書修正,或報本署終止該項計畫,並
繳回補助款。
(五)證照考試報名費未執行部分之剩餘款,全數繳回本署。
(六)計畫書之執行有變更必要者,學校應報本署或由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層轉本署核定後辦理。
十、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驗
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其實驗教育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許可者,準用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但申請補助之程序及期限,本署
得另行公告或以函文通知。
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學生,得參加學校與
前項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課程及活動,並準用本要點規定予以補助。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