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
並增進人力新陳代謝,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依本
要點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評核。任職
未滿一年者,不予評核。
三、年終績效評核分為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
職務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下年度不予續聘(僱)。
四、各單位主管應依聘(僱)用計畫與所屬聘(僱)用人員共同設
定年度績效目標,並依目標考評所屬人員工作表現、公文績效
、專業知能及服務態度等,認為受評人表現不良,有需要與當
事人面談時,應就其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
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每年
四月及八月密陳院長核閱一次。
平時成績考核及獎懲、差勤紀錄,應為年終評核評列等第之重
要依據。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另定之。
五、辦理聘僱人員年終評核,應由受評人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核後
,遞交其單位主管初評,由人事室彙提本院考績委員會複評後
,簽陳院長核定。
本院聘僱人員年終績效評核表格式另定之。
六、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甲等:
(一)對所交辦重大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
效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前二項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
假之日數。
七、本院考績委員會審議聘僱人員年終評核時,對擬評列丙等人員
,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年終評核考列丙等者,評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並不予
續聘(僱),於受評人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自評核
年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九、聘(僱)用人員因年終評核評列丙等不予續約者,不得於次一
年再改僱為聘(僱)用人員。
十、本院勞力委外人員得由用人單位參照本要點考核其工作績效。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
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