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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圖書館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圖秘字第11106007832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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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展社會教育、倡導終身學習,
在不影響本館營運及各項圖書閱覽推廣活動下,為有效利用本館室內
場地及所轄八二三紀念公園戶外場地,特訂定本場地使用申請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館場地使用類別說明如下:

(一)室內場地:本館B1研習教室、1樓簡報室、1樓大廳、2樓
電腦教室、3樓市民教室、4樓4045教室及6樓6030大型討
論室(各場地位置平面圖如附圖一)。

(二)戶外場地:創意廣場、勵學廣場、欖仁園區及樂山區(
使用範圍如附圖二)。

(三)館舍攝影:本館開放空間可提供攝影申請,申請者如係
教師學生為課業之需或為個人教學研究,請於開館時間
逕向本館1樓圓形服務台填表申請;如係【商業拍攝、
畢業影展、微電影或婚紗攝影】等拍攝,申請者需檢附
腳本於預定拍攝日之14天前填寫申請表向本館提出並完
成繳費,且以利用週一休館日進行拍攝為原則。

    本要點所稱使用,僅指場地及相關設施之使用,並不提供停
車位及代訂、代購物品。

三、本館場地除本館主辦活動優先使用外,凡經政府核准登記或立案
之機關團體、公司、法人或各級學校(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
向本館申請場地使用,舉辦合乎本館營運目標且具社會教育、學
術、公益、文化藝術、人文素養等社教文化活動及其他經本館核
准之商業性質活動。

    申請單位辦理前項活動均須遵守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且
活動不得危害公共安全、違法及違背善良社會風俗,不得涉及各
種政治選舉活動;如有勸募行為或集會遊行活動,並依第五點第
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

 

四、場地使用時間:

(一)室內場地:

   上午9:30~12:30、下午1:30~4:30、晚上5:30~8:30

(二)戶外場地:

   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晚上6:00~9:00

(三)非商業性館舍攝影:

   每週二至週日上午9:00~下午9:00

(四)商業性館舍攝影:

   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00~下午8:00;為維護讀者權益,
週二至週五僅開放部分區域,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
不提供商業拍攝。

五、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30日前以書面檢附下列相關資料,
函送本館辦理申請程序,如至本館場地管理系統(https://venues.ntl.edu.tw/)
線上申請得縮短於場地使用日之14日前辦理,如為涉及商業行為
之申請應於場地使用日之60日前向本館提出申請:

(一)場地使用申請表(詳見附表一,線上申請得免填):

   由申請單位據實填寫並加蓋單位負責人印章,如
申請單位為機關(學校)應加蓋機關(學校)印信。

(二)活動企劃書:內容須包括活動目的、辦理單位、使用
場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活動內容,並應詳細敘明
場地布置事項、布置時間及撤場時間、戶外場地並應
涵蓋安全維護方案與清潔維護計畫,並應填具活動說
明及安全工作計畫擲交本館。

(三)申請單位如為民間團體應附立案登記證明影本(自然
人請檢具身分證件影本);但機關(學校)者免。

(四)申請單位辦理第三點所列活動,如有勸募行為者,需
檢附主管機關核准之勸募許可函及勸募活動計畫書;
如有集會遊行活動,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集會遊行許可。

(五)申請單位辦理第三點所列活動,如有商業行為(含設
攤販售、產品展售等具有交易之行為),需另檢附場
地使用攤商展售資料表。

六、本館對於申請單位之申請,經評估使用狀況及活動性質後,函
復申請單位;本館有權決定是否出借,申請單位不得提出異議。

七、場地使用日經本館確定後,若遇本館主辦活動需優先使用或其他
特殊狀況,本館有權終止或暫停使用,或洽請申請單位改期或
取消,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含保證金)得保留或無息返還,
申請單位需配合辦理,並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賠償。

 

八、經本館同意使用場地申請後,申請單位應於本館同意函所定之
期限內繳清場地使用費暨保證金,逾期未繳者,本館得逕予取
消場地使用權,不另行通知。

九、取消場地使用:

(一)申請單位若因天災、事故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
如期使用,得敘明理由並檢具可資證明之文件函送本
館,經同意始得返還繳交之各項費用(含保證金)。

(二)除前款之情況外,如欲取消場地使用,須以書面為之,
依規定期限檢附原場地使用費收據正本申請退還場地
使用費:

1、場地使用日前第30天以前申請取消使用者,全額退還。

2、場地使用日前第29日內至第14日以前申請取消使
用者,退還二分之一。

3、取消使用未事先告知或未遵守前項退費申請期限
者,所繳場地使用費用不予退還。

十、申請單位舉辦活動期間,應視展覽或活動性質自行投保產險
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以保障展覽品及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
及公共安全;場地內展覽品及各項設施之保管、維護及安全
悉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十一、申請單位勘察及布置場地應遵守下列事項,若有污染、損
毀場地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申請單位應指派現場負責人1名,負責與本館承辦
人員聯絡相關場地使用事宜,並配合相關規定行事。

(二)場地勘察時,應會同本館承辦人員,於上班時間內
辦理,至多以2次為限。

(三)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5日前將立牌、旗幟、
海報或宣傳標語等送達本館備查,且不得釘掛、
膠黏或張貼各式物品於館內外牆壁、梁柱、玻璃、
地面、門窗、天花板或植栽等處所。

(四)場地布置若需施工,申請單位應於場地使用日之7
日前送達詳細圖說徵得本館同意後方得施工,除
嚴禁破壞原有結構及固定設施外,並應使用符合
環保或消防法令規定之材料或物品。

十二、申請單位使用場地及各項設備器材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器材、設施或植栽,應盡
善良管理之責;應依使用規定使用場地公有設備
物品,如須張貼海報、懸掛旗幟,啟用燈光、音
響、布幕等設備及錄音、錄影或須另接電源或安
裝其他電器設備者,應先徵得本館同意後辦理。

(二)應指派足夠數量人員監督、要求及維持場地之安
寧、清潔、安全及秩序等,若因使用場地過程,
致環保、衛生、消防或警察等權責單位依法令開
單告發時,申請單位並應負依相關法令懲處之責
(如繳罰鍰等)。

(三)攜進本館之財物、設備、資料等應自行保管,並
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運離,若有遺失或毀損,本館
概不負責。

(四)應遵守本館閱覽服務規定:在館內應衣履整潔、
保持安靜,並將行動電話等通訊設備改為靜音或
震動,不得有吸菸、飲食、酣眠、嬉戲追逐、喧
嘩吵鬧等行為。

(五)戶外場地應遵守新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各條款之
規定,並不得有使用明火、瓦斯、燃放鞭炮、
夜宿等行為。

(六)場地使用完畢應負責將使用場地及其各項設備
器材、設施或植栽等清點交還本館承辦(或管
理)人員;場地使用所致之髒污、垃圾、廢棄物
或非屬本館物品,於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清運,並
回復場地原狀。

(七)本館戶外場地不提供水、電設施,借用單位如有
水、電需求,須自備相關設備且擺放於指定區域。

十三、舉辦活動應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
附近居民及遊園民眾之安寧,並應控制活動音量、以維
護本館安寧之閱讀環境與讀者之權益。

十四、本館管轄區域全面禁止吸菸,違者依相關規定辦理;另
活動期間不得影響遊園民眾及本館讀者之行進動線。

十五、申請單位使用本館各場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本
館各開放場地使用規範暨使用收費明細表收取費用(詳
見附表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館或教育部因公務需要主辦之活動,得免費使
用場地及設備。

(二)由本館與館外機關(構)合作主辦或本館主辦館
外機關(構)協辦者,得依核定之優惠收費。

(三)申請單位如屬弱勢團體、公益團體、政府機關(學校)
及非營利組織等舉辦之公益活動或政府機關辦理
政令宣導相關活動,由申請單位以公文來函申請
並經本館專案核准者,場地使用費得酌予8折優惠,
年度借用次數累計10場以上,使用費再9折優惠。

(四)優惠方案: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年度內累積使用
次數達10場以上,使用費8折優惠。公司行號如
因辦理機關委辦活動(含政府標案得標廠商)需
借用場地,須出具證明後以表訂費率之9折計算;
累計10場以上,使用費再9折優惠。

(五)戶外場地之彩排、場布以該場次無其他使用單位
為原則,使用至多2場次,收費標準依該場次之二
分之一計算;彩排、場布及撤場限於上午時段及
下午時段。

(六)逾時使用費以該場地該時段每小時單價計算。

(七)申請使用多場次可涵蓋使用中段緩衝時間。

十六、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應同時繳交場地保證金,室內場地為
新臺幣1萬元整、戶外場地及館舍攝影為新臺幣3萬元整,
於場地使用完畢,經本館檢查後且無費用扣除事項得檢
據無息發還(場地使用查核表及退款申請書,詳見附表三)。

十七、申請單位使用場地所繳交之場地保證金,遇有下列情形
者,本館得逕為適當處理,其費用自保證金內扣除,
不足之數並向申請單位追償之:

(一)因申請單位使用造成場地及其設備器材、設施
或植栽之損壞。

(二)因申請單位使用所致之污物、垃圾、廢棄物或
非屬本館物品,未於使用後負責清運完畢或回
復場地原狀。

(三)申請單位逾時使用場地。

(四)申請單位使用場地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
致應負相關法令責任或懲處者(如違規罰鍰等)。

十八、申請單位使用場地若有下列情事,本館除得移請有關
機關依法令處理或立即令其中止使用外,並應沒收所
繳場地保證金全數及停止其場地使用申請權利1年:

(一)實際使用與申請時之名目或內容不符者。

(二)未經許可,有推銷或販賣商品等商業行為者。

(三)申請單位轉讓場地場次與第三人使用者。

(四)有破壞場地之安寧、清潔、安全或秩序等,其
情節嚴重者。

(五)有損害建築設備或致人身危險,其情節嚴重者。

(六)有從事違法情事者。

(七)有妨害公序良俗者。

(八)申請單位所繳之場地保證金扣除費用不足之數,
逾1個月以上尚未清償者。

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法令及本館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