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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一)字第1134203046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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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
    出國案件計畫,並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
    審要點第十三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所屬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含學校附設醫院)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及所屬
    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行政院所定
    年度預算籌編原則及編製概算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及下列原
    則,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
(一)確屬業務需要,且有助提升施政品質。
(二)有益國家整體利益、外交工作及達成機關學校長遠目標。
(三)前往考察、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國家有足資借鏡之處。
(四)除必要者外,三年內無相同考察計畫。
(五)出國人數、天數應力求精簡。
(六)依業務重要性排列優先順序。
    各校編製之年度派員出國計畫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四、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執行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蒐集有關資料,詳擬出國計畫,充分準備,研訂各項考察細項
      ,包括訪問機關(構)學校,擬提問題等。
  (二)選派熟悉業務,具有專長、語文能力,足以完成出國任務之適
      當人選,不得選派技工工友及商借人員。
  (三)出國時機恰當,不影響公務。
  (四)出國人數精簡,行程安排適當。
  (五)前往國家無安全顧慮。
  (六)不得接受由其補(捐)助或委辦之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
      擔所屬人員出國所需費用。
  (七)派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究及實習案件,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八)落實出國報告之審核及應用,並加強追蹤管考機制。
    本部各單位執行本部因公派員出國計畫,應由年度編列國外旅費
    項下支應,不得由其他機關、學校、團體、個人負擔所屬人員出
    國所需費用。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或以工程管理
    費、補助費或委辦費等為財源支應派員出國所需經費者,應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規定辦理。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機關(構)學
    校首長從嚴核定;各機關(構)學校首長,除立法院預算審查期
    間之差假案件應報本部核定外,其餘授權由各機關(構)學校自
    行依相關規定登記備查。

六、各校應依第三點核定之出國計畫確實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
    更計畫,或因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自行從嚴核處,除第
    七點所定情形外,其所需經費在原列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不得超
    支。

七、各校因下列業務需要派員出國者,應優先檢討調整原編製年度派
    員出國計畫,並以原編列國外旅費支應;國外旅費預算確有不足
    ,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調整支應時,得在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
    百分之十範圍內,由各校自行從嚴審核:
(一)臨時應邀參加國際會議或活動,並經外交部或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
(二)因業務需要赴國外談判。
(三)國外突發重大事件,需緊急前往處理。
(四)國內突發重大事故,需緊急赴國外洽辦或採購以應急需。
  各校因前項臨時業務需要派員出國,以工程管理費或本部補助費
    、委辦費為財源支應者,應報本部核定。但補助計畫規定免報本
    部者,不在此限。

八、國立大專校院在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三分之一額度範圍內支應
    之因公出國案件,由各校自行從嚴核處。
    國立大專校院以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之自籌收入為財源所支應之因公派員出國案件,應依各
    校所定之收支管理辦法自行審核。

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依事先核定之國家
    或地區及期限辦理,非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不得中途轉
    赴其他國家或地區。

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因公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二個
    半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依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出國報告
    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