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093000112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0940163468
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第10點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0960000301 號
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
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 1000170795 號函修
正發布第4點
5.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20085449 號函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6.中華民國103年08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30107962 號函修正
(原名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7.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40017239 號函修正
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 1040017239 號函修正部
分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9.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 1134203046 號函修正
第4點,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