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3年1月12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30001124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實施。
2.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40163468號函
修正第7點、第10點條文。
3.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教育部台人(二)字第0960000301號函
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
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4.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教育部臺人(二)字第1000170795號函
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5.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20085449號函
修正名稱(原名稱: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
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6.中華民國103年08月18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107962號函
修正第4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40017239號函
修正部分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8.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教育部臺教人(一)字第1134203046號函
修正第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