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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五)字第1070038406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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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提升國際化品質,建置
           境外學生服務品質評估及改善機制,建構境外學生友善之學習環境,
           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就學,強化留學到臺灣品質口碑,以全面提升
           青年學生國際移動力,建構高等教育國際化之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依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執行行政院擴大
           招收境外學生來臺就學方案,並促進我國高等教育輸出。

三、 獎勵對象:申請參加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之公私
               立大專校院。

四、 補助經費基準:

(一) 國際化品質視導結果共分三級:

1、 通過且特優: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
                 通過所有必要指標及六成以上選要指標者。

2、 通過: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通過所
           有必要指標者。

3、 未通過: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未能
             通過所有必要指標者。

(二) 補助基準及額度如下:

1、 通過且特優: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 通過: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未通過:不予補助。

五、 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辦理下列提升學校國際化品質事項:

1、 辦理提升青年國際移動力之相關措施或活動。

2、 辦理國內外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活動。

3、 辦理國際交流計畫。

4、 辦理教師國際專業素養成長計畫,例如辦理行政及輔導人員外語進修訓練課
     程,或補助行政及輔導人員參加校外外語進修課程。

5、 辦理多元文化、跨文化溝通等課程,或補助行政及輔導人員參加校外機構辦
     理之多元文化、跨文化溝通課程。

6、 辦理學校各項推動國際化相關計畫。

(二)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

1、 國外學者來臺生活費比照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2、 補助經費不包括建築費、設備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與計畫主持
     人研究費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三) 對直轄市所屬公立大專校院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參加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之學
     校,於收到本部訪評總表後,得於指定期間內,提送提升國際化品質計畫及
     經費表報本部,本部將依訪評結果及補助基準進行審查。

七、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本部會計程序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補助經費不
     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備文檢附本部補
     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八、 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情形,並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學校。

(二) 未達成預期績效之學校,除應繳回相關經費外,並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建
     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

九、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學校就同一計畫,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

(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