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國內大專校院提升國際化品質,建置
境外學生服務品質評估及改善機制,建構境外學生友善之學習環境,
吸引全球優秀人才來臺就學,強化留學到臺灣品質口碑,以全面提升
青年學生國際移動力,建構高等教育國際化之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依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執行行政院擴大
招收境外學生來臺就學方案,並促進我國高等教育輸出。
三、 獎勵對象:申請參加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之公私
立大專校院。
四、 補助經費基準:
(一) 國際化品質視導結果共分三級:
1、 通過且特優: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
通過所有必要指標及六成以上選要指標者。
2、 通過: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通過所
有必要指標者。
3、 未通過:自我評核書面資料及實地訪評報告,經本部召開審查會議決議未能
通過所有必要指標者。
(二) 補助基準及額度如下:
1、 通過且特優: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 通過: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3、 未通過:不予補助。
五、 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 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於辦理下列提升學校國際化品質事項:
1、 辦理提升青年國際移動力之相關措施或活動。
2、 辦理國內外擴大招收境外學生活動。
3、 辦理國際交流計畫。
4、 辦理教師國際專業素養成長計畫,例如辦理行政及輔導人員外語進修訓練課
程,或補助行政及輔導人員參加校外外語進修課程。
5、 辦理多元文化、跨文化溝通等課程,或補助行政及輔導人員參加校外機構辦
理之多元文化、跨文化溝通課程。
6、 辦理學校各項推動國際化相關計畫。
(二)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
1、 國外學者來臺生活費比照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
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辦理。
2、 補助經費不包括建築費、設備經費、紀念品、增聘專任師資經費與計畫主持
人研究費等人事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
(三) 對直轄市所屬公立大專校院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參加本部建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之學
校,於收到本部訪評總表後,得於指定期間內,提送提升國際化品質計畫及
經費表報本部,本部將依訪評結果及補助基準進行審查。
七、 經費請撥及結報:
(一) 經費之支用及憑證保存管理,應依本部會計程序及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 各項活動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補助經費不
足)變更計畫。但因特殊需要、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備文檢附本部補
助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部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
八、 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隨時瞭解受補助學校之執行情形,並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學校。
(二) 未達成預期績效之學校,除應繳回相關經費外,並於三年內不得申請本部建
立大專校院國際化品質視導機制試辦計畫。
九、 注意事項:
(一) 受補助學校就同一計畫,不得再依本部其他規定,申請相同項目之經費補助。
(二)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