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落實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法務部。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公益性法人或公益性團體(以下簡稱法人、
團體)。
三、補助範圍:依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法務部:
1、與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有關之研習、宣導、競賽
、課程設計、教材與教法研發、資料庫建立及影音光碟等多媒體
之製作。
2、其他與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有關之事項。
(二)地方政府:
1、與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有關之研習、宣導、競賽
、課程設計、教材與教法研發、資料庫建立、影音光碟等多媒體
之製作,及執行相關工作之人力、經費。
2、友善校園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之運作,及執行相關工作之人力、
經費。
3、其他與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及輔導工作有關之事項,及其執
行之人力、經費。
4、前三目之人力、經費,地方政府得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之實施
計畫規定核撥予所轄學校運用。
(三)公私立各級學校:
1、學生事務工作、人權法治教育、學生獎懲、輔導管教與品德教育
、學校社團與童軍教育、服務學習、家長參與學校事務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推動。
2、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
導、在職進修、研習、個案調查與教育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推
動。
3、學生輔導工作、生命教育、生涯輔導及其他輔導相關事項之推動。
4、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包括推動課程教學諮詢服務、校園性
別事件諮詢服務)、輔導工作(包括學生輔導諮商、生命教育)
及家庭教育之相關資源中心運作及設施、設備。
5、總統教育獎表揚活動相關事項之推動。
(四)法人、團體:前款各目事項之協助推動。
四、補助基準:
本要點所定補助基準如下:
(一)法務部及公私立各級學校:依第六點第二項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計算
所需經費。
(二)地方政府:
1、依第六點第二項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計算所需經費後,按中央對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
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金額;屬第一級者,最
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
,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五
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2、前目情形,關於前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人力經費,由本署
依實施計畫審查後核定,各補助計畫補助經費以每人每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包括依法應給予之薪資、雇主應負擔
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及年終獎金費用;
其他不足部分費用,由地方政府自籌經費支應。
3、執行相關工作之人力如有加班事實,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加班費
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形且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法人、團體:依第六點第二項本署核定之計畫書計算所需經費,最
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且每一法人、團體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
元。
五、申請程序: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法務部、地方政府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應依本署指定之期限,擬具
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本署
提出申請;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向各該政府提出申請
,經初審通過並彙整後,報本署核定。
(二) 法人、團體:
1、期間:每年一至三月、四至六月、七至九月、十至十二月分別就
次季辦理之活動,受理申請。
2、程序:擬具計畫書、經費申請表(如附件)、依法設立登記或立
案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法人、
團體向活動參加人員收取費用者,應於計畫書內敍明收費金額、
用途;有其他經費來源者,並應敘明經費提供者。
六、審查: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審查之:
(一)政策落實:基於政策需要、配合本署施政重點計畫或因應校園學生
事務、性別平等教育或輔導工作及家庭教育之設施、設備改善需求
,急迫性程度高者,優先補助。
(二)弱勢優先:第三點補助事項涉及弱勢地區學校、弱勢學生者,優先
補助。
本署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書及經費申請
表,依前項基準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
經費;申請逾期,或文件資料不全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案獲准補助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文到一星期內,檢附領據函
報本署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
(二)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應報本署核定
後辦理;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應報各該政府初審,核轉
本署核定後辦理。
(三)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考核及獎勵: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辦理結算
;並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
前項成果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 辦理日期、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及人數。
(二) 工作項目及執行概況。
(三) 執行成果,包括過程評價及結果評價。
(四) 檢討及建議。
(五) 附件,包括活動網頁內容、活動照片及活動計畫書等相關資料。
本署得視實際需要,依年度執行成果,辦理實地觀摩訪視,必要時,
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訪視結果,作為本署辦理獎勵或改進之參據。
九、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本署得撤銷其補
助;其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署得通知其限
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
命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