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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五)自第1040103406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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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管考規定為執行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 本管考規定適用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

國立大專校院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辦理。

三、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
        助事項性質,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所屬機關(構)學校相
        關之作業規範並應報本部核定。

四、 本部所屬機構學校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執行情形之查核作業,由
        本部各司處署於每年年度終了二個月內,視需求採書面或實地查核方式,
        依下列方式抽查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檢附抽查結果(詳附表)併佐證資料
        送本部彙辦:
  (一) 所屬機構學校有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情形者,應至少抽查補(捐)
        助總計畫項目數之百分之五;如經換算抽查項目數未達一項者,以一項計。
  (二) 與其他機關(構)或本部所屬學校分攤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計畫經
        費者,優先列入抽查對象。

本部各司處署應準用前項規定,抽查各該司處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辦
理情形,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辦;本部綜合規劃司並得視需要組成專案小組,實地
抽查辦理情形。

五、 本部各司處署抽查發現所屬機構學校或各司處署補助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有
        重複補(捐)助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督導辦理,其檢討改進作為或辦理
        情形,應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併抽查結果送本部綜合規劃司彙辦;相關案
        件並由各司處署自行追蹤至辦理完竣為止。

六、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相關人員未依規定辦理者,得視情節輕重,依
        相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