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將設計思維及互動思考落實於大學校院設計
院、系、所基本課程,以設計思考學程之規劃及操作,結合跨領域教學
空間、業界平臺及國際交流等資源,於校內提早接軌,並建構完整之人
才培育環境,以培養學生創意、創新及創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條件:由設有藝術、設計相關院、系、所之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
校,不包括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結合校內
不同領域學系,以校為單位申請補助。
三、申請作業:
(一) 每校以申請一案為原則,並於每年依本部公告時間,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十
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
予受理。
(二) 前款計畫書應包括階段性之創意、創新與創業課程規劃及發展。
四、執行期程:學校辦理藝術及設計人才培育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執行期程為
三年,分年執行,自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
(一) 初審: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依學校所提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二) 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應列席報告。
(三) 審查結果由本部於每年七月二十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作業:
(一) 申請學校應提出培育藝術及設計人才具體作為,包括學校課程規劃、資源交
流共享及產業資源連結等,計畫審查重點如下:
1、學校課程規劃:
(1) 跨領域組織整合:學校應具校內資源整合能力,結合設計及其他相關
系所創新開發經驗、研發技術支援及創業育成等整體機制,提出完整
規劃及作業流程,以達到跨領域合作目標。
(2) 課程設計及創新:以藝術及設計領域課程規劃為基礎,整合其他相關
領域課程設計,促使學生創意作品更具生活化及實用性。
(3) 師資投入及引導:提供其他跨領域專業領域之師資,協助學生學術領
域及專題製作,並建立輔導衡量指標。
(4) 學生學習及成果:強化學生創新及創意,培養學生國際化思維及跨領
域合作能力;學生學習成果,朝向產業連結及就業競爭力導向。
2、資源交流共享:
(1) 空間發展:學校應提供校內或校外創意實體空間、發展或連結其他實
作空間及其他資源整合等,以提供學生透過手作工具、數位機具等工
具資源分享及創造經驗交流空間,建立學習及合作精神,將其設計、
創意及構想實現為具體物件。
(2) 育成平臺:學校得結合現有育成中心或創業平臺資源,引介創新育成
或創業輔導機制,落實在校學生產學合作及產用合一之教育目標。
(3) 經費效益:各年度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及申請學校配合款之適當性。
3、產業資源連結:
(1) 業界師資延攬:透過引入業界師資、企業合作或其他政府現有資源平
臺,將產業界之商用知識及實務經驗帶入校園。
(2) 產學媒合及橋接:建立與產業連結及合作機制,協助學生作品商品化
,有效達成產學媒合之目標。
(3) 產業行銷推廣:組織或輔導本計畫成果參加國內外文創產業及設計展
覽,達成商品行銷推廣之目的。
(二) 審查原則:
1、申請學校第一年提出之計畫,應具備前款各面向完整之三年規劃,並得
滾動修正計畫內容。
2、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審查情形,一次核定三年。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以經常門為限,學校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
之配合款。學校有創意空間整修之需求者,應以配合款支應。
(二) 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學校計畫三年最高補助總額新臺幣一千七百萬元,第
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二年及第三年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
元。
(三) 本部得視學校修正計畫內容及過去執行實績增減第二年或第三年補助經費;
學校辦理績效不彰者,本部得不補助第二年或第三年經費。
(四) 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項目以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
基準表所列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人事費不得超過
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五) 經費編列涉及商品化個案開銷費用,得依個案需求分別編列,並以業務費及
雜支為編列原則。業務費編列以印刷費、開模費、廣宣費、國內外參賽及參
展費等科目為編列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補助款採分年分期(二期)核撥:
1、第一期補助款:學校應於本部每年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核定補
助款之百分之六十領據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
2、第二期補助款:學校第一期經費執行達百分之七十者,得向本部或本部
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第二期補助款之百分之四十。
(二) 經費核結:學校應於計畫期程結束後,檢附成果報告書,並依本部補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執行完畢,有賸餘款者,依補助比率繳回。
九、成效考核:
(一) 學校應依計畫目標訂定自我評核機制,例如:學校每年培育及輔導學生學習
情形、學校創意實體空間發展及資源共享情形、企業支援及媒合機制、作品
商品化之輔導機制評估與實作推廣及落實等。
(二) 本部為考核個別計畫執行成果,得辦理績效評估,於第一年補助期間,訪視
所有受補助學校及相關追蹤考核事項,並列為第二年及第三年之評分及補助
額度之參考。
(三) 學校於執行計畫第二年完畢後,應提出二項商品個案或專案成果,配合本部
辦理個案商品化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以憑辦理教學過程及經驗分享交流活
動。
十、其他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會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