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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工友技工及駕駛辦理考核評比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一)字第1040146095號 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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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工友技工及駕駛客觀、明確之考核方式, 特訂
    定本須知。

二、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考核,除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本須知辦理。

三、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而未有本要點第四
    點所列情事者,其年終考核,得考列甲等: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
  (二)依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管理要點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
        大功以上之獎勵。
  (三)對於本職工作或與本職有關之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後確有具
        體優良卓越成效。
  (四)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
        重大貢獻。
  (六)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七)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有具體事實。

四、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在考核年度內,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2日。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
  (五)辦理服務工作,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六)長官交辦事項,未辦理或貽誤公務,有具體事實。
  (七)對長官、工友管理員態度無禮或言語粗暴,或無故違抗工作派遣及指揮調度。
  (八)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貽誤公務,經查屬實。
  (九)代替或要求他人簽到(退)、刷卡,經查屬實。
  (十)煽動是非、造謠生事,影響工作士氣。                         
  (十一)駕駛未按照規定,認真辦理車輛檢查及保養工作,經查屬實。   

五、本部工友、技工及駕駛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列入考評核計之分數。
  (一)考評加分標準:
        1、嘉獎一次:加總一分。
        2、記功一次:加總三分
        3、記大功一次:加總九分
        4、參與秘書處不定期舉辦欣賞好文章活動,於指定期間一個月內執交閱讀
           心得報告(限五百至一千個字以內),一次加一分。
        5、其他經管理單位奉准提報考核小組開會決議,每一特殊事項以加總分數
           零點五分最高加至三分為限
  (二)考評扣分標準:
        1、申誡一次:扣減總分一分。
        2、記過一次:扣減總分三分。
        3、記大過一次:扣減總分九分。
        4、漏刷卡:一次扣零點五分。
        5、簽到異常:一次扣一分。
        6、無故缺席會議:一次扣一分。
        7、加班單遲交(每月五日前,例假日順延):一次扣一分。
        8、表單填載錯誤嚴重:一次扣一分。
        9、其他經管理單位奉准提報考核小組開會決議,每一特殊事項以扣減總分
           數零點五分最高扣至三分為限。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部依「工友管理要點」相關法令檢討予以解僱:
  (一)因本部組織調整,須裁減人員。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依前項第一款裁減人員,應按績效考量(績效差者先裁減);同等者,再比年資
(年資淺者先裁減)。

七、工友、駕駛班長、副班長應對成員平時出勤、服勤務等做成紀錄備查,俾憑作
    為平時考核之依據。
  工友、駕駛平時考核由業務單位及管理單位初考,並由管理單位彙整後提送考核
小組會議審核;管理單位初考得參考前項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