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偏鄉學校)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偏
鄉學校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學習品質與效能,達到穩定偏鄉學校師資
,提升偏鄉學校整體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以下學校:
(一)偏遠學校(含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偏遠)。
(二)原住民重點學校。
(三)有文化不利、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之特殊情形,經地方主管機關認
定。
三、補助項目:
(一)宿舍興建工程:係指依法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工程,其建築行為符合
建築法第九條所稱「建造」者。
(二)宿舍整建工程:係指將校舍做為宿舍用途,依建築法須進行辦理變
更使用或室內裝修許可。
(三)宿舍修繕工程:依建築法不須申請建築許可之修繕工程。
(四)宿舍設備改善:購置宿舍設備以實用性、必需性之設備與非消耗品
為原則(含必要管線施作費用)。
四、補助原則:
(一)依急迫性程度、實際需求覈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助。
(二)為達經濟效益,地方政府得興建教職員工或學生聯合宿舍,跨校使
用。
(三)學校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且五年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
興(整)建工程經費。
(四)工程量體較大且於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
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五)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已獲個案補助之學
校,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
(六)第二款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使)執照困難者,因即使取得本
要點經費補助亦無法執行宿舍興(整)建工程,爰不核予補助興(
整)建經費,但確有急迫性需求者,得另專案報本署補助修繕工程
經費。
(七)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求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
(一)宿舍興建工程經費:
1、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有無障礙電梯規劃設計
之兩層樓以上建築,每棟可額外申請電梯經費(最高核定一百萬
元)。
2、極偏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二成;特偏學校核定經費
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一成;如另有其他具特殊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3、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依實際情形申請補助。
(二)宿舍整建工程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元。
(三)宿舍修繕工程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購置宿舍設備經費:
1、教職員宿舍:以每間房間最高核定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學生宿舍:以每間房間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3、公共區域之設備費用依實際情形申請補助。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
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
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核定金額
|
財力等級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未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部分
|
百分之八十 |
百分之八十五 |
百分之八十八 |
百分之八十九 |
百分之九十 |
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未達
三千萬元部分
|
百分之三十 |
百分之四十五 |
百分之五十八 |
百分之五十九 |
百分之六十 |
超過臺新臺幣
三千萬元部分
|
百分之十 |
百分之二十五 |
百分之四十八 |
百分之四十九 |
百分之五十 |
(三)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
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
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四)依本要點受補助宿舍工程或設備之學校因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致
校舍或設施設備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屬實者,本署得適度
扣減往後年度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函報本署申請;單
一學校工程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應另檢附實地現勘
紀錄。
(二)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
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單一學校工程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五百萬
元,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擇校進行實
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
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之學校工程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先通
過本署規劃設計審查後始得辦理發包施作,審查次數以不超過兩次
為原則。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並至遲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
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
,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者,得免予繳回。
(三)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
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
目使用。
(四)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進行改善前後
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彙整為成果報告並上傳至本署補助計
畫網站平台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學校依原規劃內
容執行及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