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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0346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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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偏遠地區學校教
  育發展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
  偏鄉學校)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環境與居住品質,提高教師至偏
  鄉學校任教意願,維護學生學習品質與效能,達到穩定偏鄉學校師資
  ,提升偏鄉學校整體效能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以下學校:
 (一)偏遠學校(含極度偏遠、特殊偏遠、偏遠)。
 (二)原住民重點學校。
 (三)有文化不利、生活不便或經濟不佳之特殊情形,經地方主管機關認
   定。

三、補助項目:
 (一)宿舍興建工程:係指依法須申請建造執照之工程,其建築行為符合
   建築法第九條所稱「建造」者。
 (二)宿舍整建工程:係指將校舍做為宿舍用途,依建築法須進行辦理變
   更使用或室內裝修許可。
 (三)宿舍修繕工程:依建築法不須申請建築許可之修繕工程。
 (四)宿舍設備改善:購置宿舍設備以實用性、必需性之設備與非消耗品
   為原則(含必要管線施作費用)。

四、補助原則:
 (一)依急迫性程度、實際需求覈實予以補助,急迫性較高者優先補助。
 (二)為達經濟效益,地方政府得興建教職員工或學生聯合宿舍,跨校使
   用。
 (三)學校學生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且五年內有可能裁併校者,不予補助
   興(整)建工程經費。
 (四)工程量體較大且於一年內無法完成者,採一次核定經費,分年編列
   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五)已獲本署相關專案計畫補助項目者,不予補助。已獲個案補助之學
   校,同一年度不再重複補助。
 (六)第二款土地產權未清楚,取得建(使)執照困難者,因即使取得本
   要點經費補助亦無法執行宿舍興(整)建工程,爰不核予補助興(
   整)建經費,但確有急迫性需求者,得另專案報本署補助修繕工程
   經費。
 (七)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
   求予以調整。

五、補助基準:
 (一)宿舍興建工程經費:
  1、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有無障礙電梯規劃設計
    之兩層樓以上建築,每棟可額外申請電梯經費(最高核定一百萬
    元)。
  2、極偏學校核定經費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二成;特偏學校核定經費
    為上揭核定總經費加一成;如另有其他具特殊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3、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依實際情形申請補助。
 (二)宿舍整建工程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二萬元。
 (三)宿舍修繕工程經費:每平方公尺最高核定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購置宿舍設備經費:
  1、教職員宿舍:以每間房間最高核定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
  2、學生宿舍:以每間房間最高核定新臺幣十五萬元為原則。
  3、公共區域之設備費用依實際情形申請補助。

六、補助比率及分攤方式:
 (一)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
   情形予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二)各地方政府依其財力等級之級距,採累進方式計算最高補助比率,
   各財力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表:

核定金額

財力等級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第五級

未達新臺幣
一千萬元部分

百分之八十 百分之八十五 百分之八十八 百分之八十九 百分之九十

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未達
三千萬元部分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五 百分之五十八 百分之五十九 百分之六十

超過臺新臺幣
三千萬元部分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五 百分之四十八 百分之四十九 百分之五十

 (三)依本要點所獲補助項目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嚴重不佳
   或未能編足配合款額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署得適度扣減
   往後年度其他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四)依本要點受補助宿舍工程或設備之學校因未落實後續維護管理,致
   校舍或設施設備閒置或不堪使用,經本署查獲屬實者,本署得適度
   扣減往後年度同性質之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由學校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經費需求後,直轄市、縣
   (市)政府於本署規定期限內,完成初審作業並函報本署申請;單
   一學校工程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應另檢附實地現勘
   紀錄。
 (二)本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報送之經費需求計畫,就其明確性及
   合理性進行複審,或必要時單一學校工程申請經費逾新臺幣五百萬
   元,得由本署視情況派員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擇校進行實
   地現勘,並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可籌應配合經費,據以核定
   補助金額。
 (三)獲補助之學校工程經費達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先通
   過本署規劃設計審查後始得辦理發包施作,審查次數以不超過兩次
   為原則。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經費請撥、支用、核
   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並至遲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各
   一份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本計畫如有結餘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辦理,該計畫型補助款各項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
   ,賸餘逾新臺幣十萬元或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以縣市為單位)
   ,應依中央補助比率繳回國庫。但補助款賸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者,得免予繳回。
 (三)計畫執行中,若因特殊因素致執行遭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該經
   費應予註銷,並應將該筆經費繳回,不得改分配其他學校或其他項
   目使用。
 (四)受補助學校應將計畫執行成果及相關資料妥為整理,進行改善前後
   之比較,並以照片紀錄佐證,彙整為成果報告並上傳至本署補助計
   畫網站平台辦理結案。

九、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轉知學校依原規劃內
   容執行及辦理撥款及發包作業,並依核定計畫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二)本署為控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對於計畫之執行,必要時
   得召開檢討會或進度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