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及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
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目的如下:
(一)增進國民中小學學生對職業與工作世界之認識。
(二)提供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與興趣探索之機會。
(三)培育學生具備良好工作態度與建立正確職業價值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
四、本要點設立原則如下:
由各縣市選取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能提供適當空間及
基本設施,並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學校,為該縣市職業
試探與體驗示範中心(以下簡稱示範中心)設置之場域。
五、本要點參與對象如下:
(一)各縣市內之國民小學(含國立學校)五年級及六年級學生優先參
與。
(二)各縣市內之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七年級至九年級學生。
六、本要點辦理方式如下:
(一)課程規劃:
1、示範中心應以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規劃之職群為限,並依據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規定規劃適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之
課程,每一示範中心應開設至少二個職群之課程。
2、示範中心可於學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職業試探課程及體驗
活動,或於寒暑假期間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寒暑期職業試探營
隊或活動。
(二)課程內涵:示範中心規劃之課程,應包括職群內涵介紹、群科相
關知識與實作體驗,並以實作體驗為主,另可安排至各技職校院
、職業訓練機構或相關產業參訪。
七、本要點申請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程序:依本署所訂時程由各示範中心向各縣市提出計畫,經
各縣市進行書面初審後,再送本署複(決)審。
(二)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具備辦理技藝教育經驗且成效良好之學校。
2、能提供適當空間及基本設施(不含新建或增建工程及相關設施
,如房屋建築、運動場地、整地、管線、機電、校園整體規劃
或景觀等工程建築)之學校。
3、設置地點為位處交通便利或具特殊職群需求之學校。
4、能明確規劃學期間及寒暑假期間適合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之課程、營隊或活動之示範中心。
八、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示範中心之建置維運:
1、新設立之示範中心:每中心最高補助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四
百五十萬元,建置該中心開設職群所需設備及相關費用(含第
一年之維運費用)。第一年經費編列未達最高補助額度四百五
十萬元者,所餘補助額度得納入未來學年度編列。
2、設立第二年起:既有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補助最高一百八十萬
元之維運費用,辦理該中心開設職群之相關活動及設備維護。
(二)補助示範中心之人力:
1、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各縣市聘兼,並於各示範中心置召集人
一名、副召集人不超過二名,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中心業務。
2、專業工作人員:視各示範中心業務需求,由各縣市遴聘並置專
業工作人員若干名。
3、工作人員:為辦理示範中心業務,各示範中心得視實際需求聘
任工作人員若干名。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1、資本門:用於新設立之示範中心。
(1)設備費:採購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備,依政府採購法規
定辦理;購置之設備需以進行學生課程、營隊或活動所需
為主,其單價為一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二年。
(2)工程費:新設職群所需之相關設施整建費用,依政府採購
法規定辦理。
2、經常門:
(1)人事費:
①兼職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兼職費依運作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
②減授課鐘點費:專業工作人員及由教師所擔任之工作人員
之減授節數,由該示範中心主管機關定之;鐘點費依公立
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相關規定辦理。
③薪資:工作人員之人事費依各縣市相關規定辦理。
④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依衍生補充保費之人事費經費項
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2)業務費:
①鐘點費:各示範中心辦理課程教學應由具有任教職群專長
之教師或該行業實務專家擔任,並優先進用已取得合格教
師證書,且具有與任教職群相關之證照或實務經驗者。由
高中職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
費支給基準表相關規定計算,業界專家授課鐘點費以每人
每節八百元計算。以超過四十五分鐘為一節,超過九十分
鐘為二節計算,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編列。
②實作材料費:用於支付學生實作體驗或活動所需,以每人
上限四百元為原則。
③教材編印費:用於印製活動手冊或教材所需費用。
④車(船)資:用於支付學生及帶隊老師往返示範中心參與
課程及活動之交通費用,以每輛三千元至一萬元為原則,
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⑤膳費:以每人一百元至一百四十元為上限,全日課程始得
編列。
⑥學生保險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⑦雜費:由示範中心主管機關自行核處支付項目及標準,不
得超出業務費總額百分之五。
⑧示範中心設備維護費:依實際需求提出說明,核實編列。
(四)其他未列之項目經費,得視實際需要編列,不計於本署補助經費
項目內。
(五)本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縣市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
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
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
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補助要點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各縣市財政狀況及配合本署
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
比率,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七)補助經費之請撥、執行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費請撥與核銷如下:
(一)由本署依申請計畫核定補助經費,並函請各縣市依核定補助經費
掣據請款。
(二)各縣市應於計畫辦理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併同成果報告函報本署辦理核結
相關事宜。
十、本要點補助成效考核如下:
(一)本署得視各縣市辦理示範中心情形,委請其規劃辦理計畫成果發
表會,以分享執行成果並進行經驗交流。
(二)各縣市應就其示範中心之行政運作、經費運用、課程與教學、教
學設備及辦理成效等項目建立管理考核機制,並彙整其考核成效
納入成果報告。
(三)本署得視需要赴各縣市了解其示範中心辦理情形,並作為次一年
度補助之參考。
(四)計畫經費經本署核定後,如有下列情事者,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且於次年度調降對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計畫未如期辦理,且情節重大者。
2、於設置後變更用途為非示範中心使用,或所購置之設備未能符
合示範中心教學需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