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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研修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50064567號 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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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八、附則-(四)規定,特殊類型教
    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另行訂定之,爰訂定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研修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
二、本小組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研擬下列
    國民小學至後期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
    班學生課程綱要及相關實施規範:
(一)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二)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三)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四)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資賦優異學生專長領域。
(五)藝術才能班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六)技術型高中服務群科課程綱要。
(七)學習功能輕微缺損學生之課程調整應用手冊。
(八)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課程調整應用手冊。
三、本小組研擬之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身心障礙、資賦優
    異、藝術才能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及技術型高中服務群
    科課程綱要草案,應提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
    進行研議,再送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審議。
四、組織及聘期:
(一)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包括研究工作委員及諮
      詢評議委員,研究工作委員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為副總
      召集人;總召集人由總計畫主持人擔任,副總召集人由總計
      畫協同主持人擔任,均由本部遴聘之:
      1.研究工作委員為實際參與領綱研究規劃之人員。
      2.諮詢評議委員為參與領綱草案諮詢與審議之學者專家、中
        小學學校教育人員及社會團體代表等。
(二)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年。
五、人員組成:
(一)研究工作委員:共十八人,由部長自下列人員中聘請組成:
      1.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2.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研擬人員。
      3.參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之
        學者專家。
      4.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諮詢評議委員(各類代表分特殊教育及藝術教育代表):
      1.學者及專家代表:三人至七人
       (1)具備該配套措施課程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
            課程與教學、測驗評量等專長之學者。
       (2)具備該配套措施課程研發、修訂或審議者經歷者。
       (3)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4)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及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者。
      2.中小學學校教育人員代表:五人至七人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2)具備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者。
       (3)具備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者。
       (4)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者。
       (5)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者。
      3.社會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相關學會代表或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代表。
 (三)本小組委員之遴聘需考量專長背景、教育階段、性別、區
       域平衡及任職單位等配置,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六、運作:
(一)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由總召集人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
      指定副總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
      缺,應予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二)諮詢評議委員得就本身專長及興趣參加各子計畫之研修會
      議。
(三)本小組之會議召開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人員
      半數以上之同意始能做成決議。會議之召開得視需要邀請
      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或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四)本小組委員由部長圈核並聘任之。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