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發布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
綱要總綱-柒、實施要點-八、附則-(四)規定,特殊類型教
育課程綱要或實施規範,參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
總綱」,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另行訂定之,爰訂定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研修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委員組成及遴聘程序。
二、本小組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研擬下列
國民小學至後期中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及藝術才能
班學生課程綱要及相關實施規範:
(一)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二)身心障礙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三)資賦優異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四)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資賦優異學生專長領域。
(五)藝術才能班相關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
(六)技術型高中服務群科課程綱要。
(七)學習功能輕微缺損學生之課程調整應用手冊。
(八)學習功能嚴重缺損學生之課程調整應用手冊。
三、本小組研擬之特殊類型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身心障礙、資賦優
異、藝術才能班特殊需求領域課程綱要,及技術型高中服務群
科課程綱要草案,應提送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
進行研議,再送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審議。
四、組織及聘期:
(一)本小組置委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一人,包括研究工作委員及諮
詢評議委員,研究工作委員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為副總
召集人;總召集人由總計畫主持人擔任,副總召集人由總計
畫協同主持人擔任,均由本部遴聘之:
1.研究工作委員為實際參與領綱研究規劃之人員。
2.諮詢評議委員為參與領綱草案諮詢與審議之學者專家、中
小學學校教育人員及社會團體代表等。
(二)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年。
五、人員組成:
(一)研究工作委員:共十八人,由部長自下列人員中聘請組成:
1.本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
2.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綱要研擬人員。
3.參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類型教育課程相關配套措施研擬之
學者專家。
4.其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二)諮詢評議委員(各類代表分特殊教育及藝術教育代表):
1.學者及專家代表:三人至七人
(1)具備該配套措施課程專長所需素養,包括學科知識、
課程與教學、測驗評量等專長之學者。
(2)具備該配套措施課程研發、修訂或審議者經歷者。
(3)具備學(群)科中心學校委員或諮詢委員經歷者。
(4)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及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者。
2.中小學學校教育人員代表:五人至七人
(1)具備課程綱要研發、修訂或審議經歷者。
(2)具備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經歷者。
(3)具備學校主任、種子教師或委員經歷者。
(4)曾獲全國課程或教學績優獎項者。
(5)其他特殊表現或經驗者。
3.社會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相關學會代表或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民間團體代表。
(三)本小組委員之遴聘需考量專長背景、教育階段、性別、區
域平衡及任職單位等配置,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六、運作:
(一)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委員應親自出席。
會議由總召集人擔任主席,總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得
指定副總召集人或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於聘期中因故出
缺,應予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為止。
(二)諮詢評議委員得就本身專長及興趣參加各子計畫之研修會
議。
(三)本小組之會議召開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並以出席人員
半數以上之同意始能做成決議。會議之召開得視需要邀請
相關專長之學者專家或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四)本小組委員由部長圈核並聘任之。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