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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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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家
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
、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
事實者,而未及於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
證明不影響教學。至私立學校校長或教師,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同條第
二項所稱特殊原因之認定基準,比照公立學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