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拾得苑藝文中心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661號 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永續推廣藝術與美感教育內涵
    ,充實藝術與美感教育資源,特設立「國家教育研究院拾得苑藝文
    中心」(以下簡稱本藝文中心)。
二、本藝文中心以鼓勵創作風氣、提升民眾藝術欣賞與美感涵養為導向,
    重點任務如下:
  (一)舉辦藝術作品展覽,供本院學員及各界人士參觀。
  (二)辦理教育人員藝術與美感教育研習與推廣活動,並結合本院校長
        及主任儲訓班規劃辦理。
三、本藝文中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業務;另置總監一人,負責規劃策
    展與辦理行政業務。執行秘書及行政協助單位由本藝文中心簽奉院長
    指定之。
四、本藝文中心每年定期規劃辦理展覽,展覽形式包括邀請展覽及開放申
    請,並辦理教育推廣活動。
五、本藝文中心之展覽內容以下列項目為主:
  (一)國內外知名藝術家或藝術文化工作者作品。
  (二)亞太地區美感教育研究室之研發成果及相關內容。
  (三)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得獎作品。
  (四)國內藝術相關科系及大專校院之典藏作品。
  (五)三峽地區及鶯歌地區在地藝術家或藝術文化工作者作品。
  (六)其他與美感教育或藝術文化相關之內容。
六、本藝文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提
    供專業協作及諮詢意見。院外之出(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及出差旅費。
七、展覽活動之作業流程及分工辦法,由本藝文中心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