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教育部主管高級中
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事宜,除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學籍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申請轉學(科)外,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校內重新安置(申請表如附件一)依高級
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第八
條規定,由就讀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辦理,並依高
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九章規定,向本署辦理備查
事宜。
三、身心障礙學生若個別能力或障礙類別性質不適合就讀現有科
別,且該校其他科別亦不適合該生就讀者,經學校輔導,仍
無改善者,始得申請重新安置他校就讀(申請表如附件一)
,校際重新安置每生三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四、身心障礙學生校際重新安置,由學生原就讀學校及預擬重新
安置學校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學生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尋
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彙報預擬重新安置
學校之評估與建議(如附件二)。
五、不同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所屬學校間重新安置事宜,由本署專
案協調學生就讀學校之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辦理。
六、身心障礙學生原就讀學校應於重新安置前告知學生家長有關
原就學費用與重新安置後之差異。
七、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重新安置,得參酌學生之生活適應、身
心狀況、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困難原因等
條件綜合審議,並於完成審議後函知學生原就讀學校及重新
安置學校,依審議結果辦理相關作業。
八、原就讀學校應提供重新安置學校有關學生轉銜資料及相關輔
導紀錄等,以利重新安置學校提供就學輔導服務,並至特教
通報網辦理異動事宜。
九、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小組
於每年5月31日及12月31日前受理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校際重
新安置。
十、若有未盡事宜,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及相關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