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一百零
四年至一百零八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業務:以前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全國特殊教育
通報系統統計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主管學校)資優教育學生人數,學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千五百元,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本款補助經費
得編列改善或充實學校資優教育教學設備設施資本門經費,但以不
超過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性多元資優教育充實方案:補助授課鐘點費、教
材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不包括原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
支等經費;每年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六十萬元;並以辦理創造能力
、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表現等三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為優先
補助之項目。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資優教育充實方案:每校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精進資優教育課程發展及個案研究
:
1、補助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包括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成果
推廣與輔導及教學與評量方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2、補助資賦優異學生獨立研究及協作探究課程:依每案計畫,核定
補助經費。
3、補助資賦優異學生追蹤及個案之研究:依每案計畫,核定補助經
費。
(五)地方政府充實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補助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設施、設
備,每年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六)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推動資優教育國際交流:
1、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國際議題或課程: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二
十萬元。
2、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遴選資賦優異學生或薦派教師參與資
優教育交流計畫及國際資優教育會議或競賽:機票每人補助最高
為東北亞一萬二千元,東南亞八千元,歐洲四萬元,美國、加拿
大、澳洲及紐西蘭各三萬六千元,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費之全額
。
3、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同意教師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資優教
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機票每人補助最高為東北亞六千元,東南
亞四千元,歐洲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一萬八
千元,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全額之一半。
(七)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充實資優教育設施設備、教育人力,及
辦理資優教育研習、教師專業社群、教師在職進修特殊教育資賦優
異類課程等:依每案計畫,核定補助經費。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之補助項目,訂定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申請
期限及程序,並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六、地方政府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進行規劃公告;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依
公告,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報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彙整
列冊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三份(含電子檔案),向本署提出申請
。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
查;其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
正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
部主管學校限期修正。
計畫經小組或本署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署於補助期間,得視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十一、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執行本要點之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十二、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