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7006246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一百零
  四年至一百零八年),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如下:
 (一)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業務:以前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全國特殊教育
   通報系統統計地方政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地方政
   府主管學校)資優教育學生人數,學生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一千五百元,未達二十萬元者,以二十萬元計。本款補助經費
   得編列改善或充實學校資優教育教學設備設施資本門經費,但以不
   超過補助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二)地方政府辦理區域性多元資優教育充實方案:補助授課鐘點費、教
   材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不包括原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及雜
   支等經費;每年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六十萬元;並以辦理創造能力
   、領導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表現等三類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為優先
   補助之項目。
 (三)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資優教育充實方案:每校最高補助四十萬元;
   校際合作之方案,每方案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辦理精進資優教育課程發展及個案研究
   :
  1、補助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包括教材、教法之研究改進、成果
    推廣與輔導及教學與評量方法,每案最高補助五萬元。
  2、補助資賦優異學生獨立研究及協作探究課程:依每案計畫,核定
    補助經費。
  3、補助資賦優異學生追蹤及個案之研究:依每案計畫,核定補助經
    費。
 (五)地方政府充實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補助資優教育資源中心設施、設
   備,每年每地方政府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六)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推動資優教育國際交流:
  1、地方政府辦理資優教育國際議題或課程:每一計畫,最高補助二
    十萬元。
  2、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遴選資賦優異學生或薦派教師參與資
    優教育交流計畫及國際資優教育會議或競賽:機票每人補助最高
    為東北亞一萬二千元,東南亞八千元,歐洲四萬元,美國、加拿
    大、澳洲及紐西蘭各三萬六千元,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費之全額
    。
  3、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同意教師參加國外舉辦之國際資優教
    育專業知能研習活動:機票每人補助最高為東北亞六千元,東南
    亞四千元,歐洲二萬元,美國、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各一萬八
    千元,其他地區最高為機票全額之一半。
 (七)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充實資優教育設施設備、教育人力,及
   辦理資優教育研習、教師專業社群、教師在職進修特殊教育資賦優
   異類課程等:依每案計畫,核定補助經費。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助
  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之補助項目,訂定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申請
  期限及程序,並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六、地方政府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進行規劃公告;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依
  公告,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報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彙整
  列冊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三份(含電子檔案),向本署提出申請
  。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
  查;其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
  正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
  部主管學校限期修正。
  計畫經小組或本署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署於補助期間,得視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十一、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執行本要點之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十二、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