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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資優教育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135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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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特殊教育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及資優教育優質發展中程計畫,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辦理資優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教育部主管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及核定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申請補助時,其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之規定辦理。

五、本署應就第三點之補助項目,訂定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申請
  期限及程序,並函知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

六、地方政府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進行規劃公告;地方政府主管學校應依
  公告,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報各該地方政府初審後,由地方政府彙整
  列冊及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一式三份(含電子檔案),向本署提出申請
  。
  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就第三點補助項目,擬具申請補助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七、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計畫及經費申請表進行審
  查;其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
  正者,不予受理。
  計畫書經本署審查結果有修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地方政府及教育
  部主管學校限期修正。
  計畫經小組或本署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
  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八十六;第四級者,最高補
  助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為百分之九十。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十、本署於補助期間,得視需要組成訪視小組,實際訪視督導實施成效;
  其訪視結果,得作為下年度補助之依據。

十一、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執行本要點之績優人員,得予以獎勵。

十二、計畫執行結束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學校應向本署提
   出成果報告書;其報告書格式,由本署定之。
十三、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法務部及國防部主管之學校,得準用本要
      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