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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國語文教育推動辦公室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四)字第 1090005508A 號 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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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語文教育之專業發展,並考量社會需
  求層面,籌劃政策推動及執行,期能積極推動本國語文教育業務,並
  規劃及開展新興業務,奠定本國語文教育基石,特設本國語文教育推
  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擔任「本國語文教育推動會」之幕僚單位。
(二)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專業性業務。
(三)辦理本國語文教育政策之前瞻與創新性業務規劃及執行工作。

三、本辦公室置辦公室主任一名,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職員兼任之,
  綜理本辦公室業務。

四、本辦公室需辦業務除由終身教育司閱讀及語文教育科相關人員辦理外
  ,並得以專案計畫委請有關機關(構)或各級學校,由計畫經費聘用
  具備語文教育專業人員辦理。

五、本辦公室規劃之本國語文前瞻及創新性業務,經提送本國語文教育推
  動會決議後執行。

六、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