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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部字第1110048719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學校體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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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四條規定,並扶植各級學校運動團隊(以下簡稱運動團隊),發展學
  校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運動團隊之運動種類:
 (一)第一級:
  1、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
     、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滑輪溜冰等十五
     種。但舉重及拳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請
     補助。
   (2)團體: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
  2、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以下簡稱聽障奧)或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特奧)競賽
    種類。
 (二)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奧
   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第三級:
  1、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奧運運動
    種類。
  2、民俗體育活動項目。

四、運動團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代表直轄市、縣(市)政
   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方政
   府辦理之之縣(市)運動會、中(小)學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
   會獲得前八名。
 (二)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
   之全國運動錦標賽,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單項運動錦標賽獲得前
   八名。
 (三)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
   (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運動團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
   辦之比賽。
 (四)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性運動協(總)會指定,並經本部或體育署核
   定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賽會。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運動團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
  之賽事為原則。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時間: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申請程序:
  1、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送地方政府;其計畫書
    內容應包括運動團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
    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
    參賽證明影本,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後,編製總體計畫書(○○
    縣(市)推動各級學校運動團隊發展計畫),按初審結果排列優
    先順序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初審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運動團
    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
    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其
    中運動團隊基本資料並應包括成立年數、運動團隊總人數、原住
    民學生數,逕向本部申請。
 (三)每校申請以不超過三項運動種類為限。


六、體育署應組成審查小組,就前點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依第七
    點補助原則核定補助經費。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七、補助原則及支用項目:
 (一)補助經費之基準如下:
  1、第一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十
    萬元。
  2、第二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八
    萬元。
  3、第三級:各運動團隊核定補助經費,每種運動種類至多新臺幣五
    萬元。
 (二)地方政府應編列配合款,其額度應達核定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以上
   。但學校位於偏遠地區、離島地區或原住民地區(包括山地及平地
   ),且屬基於政策性需要或配合本部體育施政重點,經報本部專案
   核定者,得全額補助經費。
 (三)前二款經費之支用,以教練選手膳食費、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
   、課業輔導費、運動防護費、消耗性訓練器材裝備及運動科學支援
   費(每件單價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報名費、移地訓練費(包
   括場地租借、住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及參賽旅運費(包括住
   宿、膳食、交通及保險費)為原則。
 (四)當年度已依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輔導設立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作業
   要點規定獲得補助之運動種類,不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經費。


八、運動團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另行提送計畫,由體育署專案審查並報
  本部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一)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辦理之運動聯賽(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
   女壘)或錦標賽之運動團隊,其額度依體育署核定之競賽規程相關
   規定辦理。
 (二)離島地區運動團隊至臺灣本島參加本部或體育署主辦或政策推動之
   全國性運動競賽,得申請補助往返交通費。
 (三)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且符合
   下列規定之運動團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
    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中華民國高級
    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之運動聯賽
    (足球、籃球、排球、棒球及女壘)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
    之運動團隊。
  2、符合前目資格之運動團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
    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南美洲、非洲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紐澳、大洋洲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東南亞、東北亞、
南亞、大陸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港澳、琉球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萬元為限)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四)參加非屬前款第一目之賽會或移地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運動團
   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
    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全
    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本部主辦或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總決
    賽前三名,及亞奧運運動種類全國性運動競賽或錦標賽前三名之
    運動團隊,經該運動種類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出國參加
    比賽者。
  2、符合前目資格之運動團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
    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中南美洲、非洲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紐澳、大洋洲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東南亞、南亞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東北亞、大陸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港澳、琉球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六萬元為限)

三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萬元為限)

 (五)符合前二款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各該國際性運動賽會舉辦前一個月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
    之學校,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補助;屬本部
    主管之學校,由該校逕向本部申請。
  2、申請補助之運動團隊,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國際運動賽
    會舉辦者出具之邀請函件、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文件、全國性
    體育運動團體推薦函、出國隊職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包括經費
    來源)、成績證明(包括秩序冊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賽
    證明(非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運動賽會者免附)、行
    程表及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3、各級學校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每一賽會補助選手人數,以各該賽會競賽規範所定報名人數為上
    限;競賽規範未明定報名人數者,以實際出賽選手人數,報體育
    署核定者為準;補助同行隊職員往返機票費,按選手人數五比一
    之比例為原則。
  5、學校上課期間出國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九、配合本部施政重點之運動團隊相關計畫、活動、訓練及運動教練增聘,
得另依體育署訂定之計畫,專案申請補助。


十、補助經費核撥及核結:
 (一)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接獲本部核定公文後,應於一個月內檢附收據
   請領補助款。
 (二)核結:
  1、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並
    彙整總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及各辦理單位之
    成果報告自行留存以備查核。
  2、本部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檢附經費收支結算
    表及成果報告函送體育署辦理核結,原始憑證倘未獲審計部同意
    就地審計,請於結案時併送。

十一、督導方式: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核結時程,得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
    參據。
  (二)為了解受補助學校執行情形,體育署得不定期訪視;訪視結果得
    作為本部審核其次年度補助經費之參據。
  (三)受補助學校有待改善事項,而未完成改善;或補助經費有不當使
    用情形者,本部得停止其後各期經費補助。
  (四)未依計畫執行訓練工作、執行效益不佳或未配合督導、訪視者,
    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五)參加國際活動如有違反相關規定者,次年度不得申請補助。
  (六)受補助學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補助,
    並追繳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十二、受補助單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核定後,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計畫內容、更改活動日期或地
    點者,應於事前報本部核定;地方政府應將核定函併同副知體育
    署。
  (二)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三)各項經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參賽旅運費及移地訓練費,應
    依規定覈實報支。
  (四)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補助經費辦理採購事項,應本公平、公正、公
    開原則。
  (五)計畫執行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情形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單位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其向各該機關(構)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
    額。

十三、本部得視各該年度運動發展基金預算編列及收入情形,酌予調整補
   助經費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