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為妥適處理具國際體育組
織正式會員資格之全國性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全國性體育團
體)與教練、選手間產生之權益事件,特設教練選手權益事
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權益事件,係指向全國性體育團體提出不服,且
對全國性體育團體處理結果仍有疑義,或於一個月內未獲處
理之下列事件:
(一)全國性體育團體訂定參加國際性運動賽會教練、選手之
選拔、培訓、參賽及其他相關權益事件。
(二)教練、選手違反全國性體育團體相關規定之懲處事件。
(三)其他有關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措施影響教練、選手權益之
事件。
三、前點第一款所定國際性運動賽會,其範圍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夏季及冬季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夏季及冬季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夏季及冬季世大
運。
(四)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青年奧運):夏季及冬
季青年奧運。
(五)亞洲青年運動會。
(六)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八)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
(九)世界運動會。
(十)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
四、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部
次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體育署就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
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身心障礙體育團體、體育專業大學校長
、法律或體育專家學者、曾任奧運教練或選手代表聘兼之。
五、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副召集人亦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機關(構)、全國性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召集人得邀請相關機關(構)、全國性體育
團體、法人或專家學者、當事人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
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由相關機關(構)、全國性體育團體依會
議決議辦理。
八、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體育署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