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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院務會報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11800651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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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院務整體規劃與發展,
落實院務溝通協調機制,定期召開院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特訂定本要點為辦理會議之依據。

二、    本會報討論議決事項:
(一)本院院務發展方向與計畫。
(二)本院各類重要法令及章則。
(三)本院研究、研習及服務等業務重要事項。
(四)本院各重要列管考核事項。
(五)其他院務有關事項。

三、    本會報出列席人員:
(一)院長、副院長、主任秘書、簡任秘書。
(二)各單位主管、資訊推動小組及圖書館等任務編組執行秘書。
(三)其他經院長指派之人員。必要時,提案相關人員得列席。
(四)本會報擴大辦理時,各單位除留守必要人員外均應參加。
(五)未兼任單位主管之研究人員代表、公務人員代表、約聘僱人員
代表、臨時人員代表、工友及駐衛警代表。

四、    未兼任單位主管之研究人員代表、公務人員代表、約聘僱
人員代表、臨時人員代表、工友及駐衛警代表產生方式如下:
(一)    研究人員代表:由本院研究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二)    公務人員代表:由本院公務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三)    約聘僱人員代表:由本院約聘僱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選出。
(四)    臨時人員代表:由本院臨時人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五)    工友及駐衛警代表:由本院工友(含駕駛、技工)及駐
衛警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前項各類人員之人數總額未達五十人選出代表一名,達五十人以上
選出代表兩名,於每年十一月底前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如遇人員代表於聘期內出缺之情事(如留職停薪、離職等),候補
之人員代表得依票數高低遞補,票數相同時則以抽籤定之,其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會報提案方式:
(一)    院長、副院長及主任秘書交議事項。
(二)    業務協調會報或各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本會報討論事項。
(三)    其他重要性、臨時性、緊急性或具時效性之報告或提案,
經簽陳同意提案者。
前項提案如涉及他單位業務,提案單位應於本會報召開前綜整確認
相關單位之意見,並於會中表述討論。

六、    本會報由院長召開並擔任主席,原則每月召開一次,必要
時得加開之;院長無法出席主持會議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依序代理
為該次會議主席。

七、    各單位主管、資訊推動小組及圖書館等任務編組執行秘書
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員出席。其餘出列席人員因故無法
出席時,以請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