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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聘僱人員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050157687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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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並增進人力新陳
    代謝,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僱人員,指本部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依本要點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
    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考核。
    前項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未滿一年者,辦理另予考核。
    年度中於本部由聘用人員改僱為約僱人員或約僱人員改聘為聘用人員
    ,連續任職者,聘(僱)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核。

四、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
    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前項第一款考核為甲等之人數,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百分之五十為
    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
    年累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聘僱人員於績效考核年度內請娩假者,其績效考核自前項單位受考核
    人數扣除,且不列入單位考核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跨越年度者,
    以績效考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績效考核年度內
    請娩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反之則列入次一績效
    考核年度計算。
    依本部實施績效管理要點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八名之單位,得
    另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一人。

五、年終考核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聘(僱)用計
        畫最高薪點為止】。
    (二)乙等:續聘(僱),留原薪點。
    (三)丙等: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另予考核考列乙等以上者,續聘(僱),留原薪點;列丙等者,次年
    度不予續聘(僱)。

六、各單位主管應依聘(僱)用計畫與所屬聘(僱)用人員共同設定年度
    績效目標,並依目標考評所屬人員工作表現、公文績效、專業知能及
    服務態度等,認為受評人表現不良,有需要與當事人面談時,應就其
    工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
    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每年四月及八月密陳部長核閱一次。
    平時成績考核及獎懲、差勤紀錄,應為年終考核考列等第之重要依據。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另定之。
七、辦理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由受考人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
    核,遞交單位主管初評及本部考績委員會複評後,簽陳部長核定。
    前項考核表格式另定之。

八、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始得考列甲等:
    (一)對所交辦重大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考列丙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第二項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九、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時,對擬評列丙等
    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十、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考列丙等者,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並
    不予續聘(僱),於受評人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自考核年
    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十一、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不得於
      次一年度再聘(僱)為其他聘僱人員。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
      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