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能整合政府、學校及區域城鄉(地
方政府、社區、產業及文化)資源,建立人才培育過程與社會需求之
緊密連結模式,以落實及推動我國食品安全人才培育政策,特訂定本
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申請對象:擬新增設食品安全相關系、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
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直轄市立大學、縣(市)立大學、軍警校院
及空中大學);其屬私立大專校院者,以可自籌經費者為限。
(二)申請條件:
1、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並能提供相對應資源。
2、學校應配合編列食品安全系所之設立經費,並於系所成立後
第三年起,能以充足自籌經費永續發展。
3、學校應規劃具教學研究、學生實習等用途之實驗室;學校透
過外部資源提供相關實驗室或場域者,應規劃三年至五年之
合作機制。
三、招生規定:
(一)學校得採單獨或聯合招生方式辦理。
(二)新設系所之招生名額:
1、碩士班:第一年每班不超過十五人。
2、碩士在職專班:第一年每班不超過三十人。
3、學士後學系:第一年每班不超過四十五人。
(三)招生名額以學校申請回復主動調減之名額為原則;其調整比率應
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十條規定辦理。
(四)學校未申請回復主動調減名額或名額不足者,得採專案核給第一
年外加名額方式辦理,自第二年起學校應納入本部核定當學年度
之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
(五)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招生考試作業,並應將相關招生規定,包
括報考資格(例如兵役義務、相關畢業科系等)明定於簡章,提
供考生查詢。
四、相關規範:
(一)課程規劃:
1、應包括發展新技術、前瞻性研究、跨領域學習、校內外實作
或實習、區域城鄉(地方政府、社區、產業及文化)參與或
合作模式等。
2、應列入食品化學、食品加工、毒理學、健康風險評估、風險
管理與溝通、生物統計、流行病學、微生物與疾病、食品分
析、質譜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國際食品安全法規等事
項。
(二)師資規劃:
1、學校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五
之師資質量基準,新聘符合前款課程規劃需求專長之食品安
全系所專任教師,不得由其他系所既有師資進行調配。
2、學校得以既有系所之相關師資,就學生修課需求支援授課。
五、申請作業及計畫內容:
(一)申請作業:各校應審慎評估計畫之需求性、經費執行能力等,於
本部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五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
理。
(二)計畫內容:
1、基本資料。
2、教育目標。
3、學校現況。
4、課程規劃。
5、師資規劃。
6、空間圖儀規劃。
7、資源規劃。
8、預期效益。
9、其他。
六、計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書面審查: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
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部召開複審會議,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應列席報
告。
(二)審查重點如下:
1、課程規劃:
(1)建立完善跨領域課程設計及整合之機制。
(2)針對食品安全議題之相關新技術研發、前瞻性研究及相
關實務人才培育等之規劃。
(3)校內外實作或實習課程之設計及落實機制。學校與外部
實驗室或場域辦理教學研究及學生實習具體合作之機制。
(4)與區域城鄉(地方政府、社區、產業及文化)在地連結
合作之規劃。
2、師資規劃:
(1)新聘師資數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
標準附表五之師資質量基準。
(2)新聘符合第四點第一款課程規劃需求專長之食品安全系
所專任教師。
3、空間圖儀規劃:新建實驗室或透過外部資源提供相關實驗室
或場域者,其空間及專業設備之規劃。
4、資源規劃:
(1)學校能提出適當之配合款。
(2)學校於食品安全系所成立後第三年起,能以充足自籌經
費永續發展。
5、預期效益:為學校、師生及區域城鄉(地方政府、社區、產
業及文化)帶來之貢獻及成果。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下列項目:
1、開辦費:一次性補助國立大專校院新設食品安全系所之開辦
費用,最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2、實驗設備費:補助學校規劃設置實驗室或其透過外部資源提
供相關實驗室或場域所需之費用,以補助二年為限,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3、專案教師人事費:以補助國立大專校院二年為限,每年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三)與教學無關之設備經費、行政管理費及校內場地費,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本部補助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送
正式領據、計畫書及經費明細表,報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三)補助經費應於執行期限內完成,未支用之補助經費,由學校依比
率繳回。
九、成效考核:
(一)學校應依計畫目標訂定自我評核機制,包括課程規劃與開設、學
生學習輔導及畢業生就業輔導與流向等。
(二)國立大專校院所設之食品安全系所實際招生及辦學情形不佳者或
系所被整併或裁撤者,本部將收回專案核增之專任教師員額。
(三)本部得就學校招生、辦學績效及整體資源投入等實際情形,專案
給予師資或其他協助。
十、其他注意事項: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