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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人字第1156002468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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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導師職務加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支給新臺幣(以下
    同)三千元,依據教師待遇條例及公立中小學校導師及特殊教育職務
    加給表,補助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各班級之導師。  
(二)前款所定導師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任職於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2、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並實際擔任導師職務。  

三、導師職務加給差額補助基準: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公立高級中等
    學校導師職務加給每月一千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
      ,報送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統計報表,經本署審查後核定。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補助經費之調查、初審及彙整作業
      ,並依本署規定作業方式、期程,報送導師職務加給差額統計報表
      ,經本署審查後核定。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並以納入預算方式
      辦理。
(二)經費請撥:
    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度依本署核定經費撥付。
    2、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度依本署核
        定經費撥付。
(三)經費核銷: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完
      竣後二個月內,依本署規定辦理核結事宜,其剩餘款應依補助比率
      全數繳回本署。

六、補助成效及考核:本署得督導並瞭解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實際執行情形。  

七、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如有不實之情事,依法究責,並追回所領導師職務
    加給差額。  

八、對地方政府補助比率如下:
(一)財力第一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五十。
(二)財力第二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六十。
(三)財力第三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
(四)財力第四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八十。
(五)財力第五級者,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九十。
(六)本要點補助比率得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本署業務推動情
      形,在第一款至第五款範圍內酌予增減。
(七)報經行政院核准者,補助比率不受前六款之限制。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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