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
定認可名冊所列港澳地區大專校院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為教師
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
資,是項年資之採計提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以及性質相近之意義,分別比照教師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依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規定辦理。
三、採計提敘之程序,比照提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其應檢附
之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我國在香港、澳門辦事處
或指定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
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