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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050183154B號 令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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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曾任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所
定認可名冊所列港澳地區大專校院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為教師
待遇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
資,是項年資之採計提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等級相當之認定基準,以及性質相近之意義,分別比照教師
    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
    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依提敘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
    款規定辦理。
三、採計提敘之程序,比照提敘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其應檢附
    之任職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須經我國在香港、澳門辦事處
    或指定機構驗證;其驗證有困難者,得採認原任職機構負責
    人或部門主管簽署之證明文件。